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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意义与困难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由来以久,在全世界普遍存在,中国也同样如此。如何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妇女研究的重大课题,也是人权研究的重大课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意义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是维护生存权的需要。
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而就业是则人们生存权的重要支柱。因为就业才是相关物质生活资料的有效来源。人们只要依靠工资或者薪金生活,就业就必不可少。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就业,人们就没有生活保障。没有生活保障,人们的生存状态与生存质量就必然会受到影响,人们的生存权就必然会受到威胁。所以我们必须把就业提高到影响人们生存权的高度来认识,就业是实现生存权的需要。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是维护劳动权的需要。
劳动是人类普遍具有的权利,劳动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或者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然而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客观的条件。就业就是这一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或者前提。没有就业,人类尽管享有劳动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无法转化为客观的现实。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也就使得有的社会成员将因为性别原因而无法获得就业的机会,对于被歧视这来说,其劳动权就无法实现。要实现劳动权,就必须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3.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是维护平等权的需要。
平等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但是要实现这一权利,我们必须既反对特权也反对歧视。然而,很长的历史时期,我们只是特别注意反对特权,而对反歧视的工作注意不够。反对歧视还没有受到如同反对特权一样的重视。歧视与特权都是对于平等的反动,但是社会所表现出来的往往是,反对特权容易引起共鸣,得到响应,而反对歧视则难以引起应有的反响。反歧视之所以更为艰难,是因为,反对歧视更需要人类普遍具有同情与怜悯的美德,并且还要把这种美德转化为具体的社会行为。如果说,特权往往是与每一个主体利益相关的话,歧视则未必与每一个利益主体相关,所以反对歧视就更为难能可贵,也就更为重要。
4.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是维护妇女权利的需要。
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其实并不是对所有人包括所有男性和女性在内的共有歧视。就业的性别歧视,实质上除了极为少数的情形之外,绝大多数都是在就业中对女性的歧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就业性别歧视也就等同于女性歧视。女士在历史、传统、文化、体力等方面,相对于男士来说,一直处于弱势状态。要防止和消除对于女性的就业歧视,必须将其与社会中存在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结合起来,一起考量,必须将其提升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高度来认识。
5.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是维护人权的需要
从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特别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前面所述的生存权、劳动权、平等权、妇女权利都被作为人权的重要构成部分,而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我们应当把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纳入人权保障体系来加以考虑和推进。只有这样,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才可能成为人权建设的重要部分而得以落实。
 
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困难
    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需要克服很多的困难。在我国目前这一问题上的主要困难是:
 1.歧视主体的普遍存在。由于任何行业和机构要开展工作就要招聘和录用员工,要延续其发展也必须招聘和录用员工,总之都存在就业的问题。只要有就业,就业的性别歧视就可能存在于一切行业和机构之中。这些机构中有企业单位、社团组织、事业机构,甚至还有国家机关。这种歧视的普遍性就使得防止的难度加大,消除的困难增多。
2.歧视表现的隐蔽性质。我国法律上明确确认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社会舆论中普遍形成了男女平等的观念,因此,要在就业的各个环节中公然地歧视妇女,已经不太可能。然而,就业中对女性的性别歧视是客观存在的。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二:一是在招聘、录用的广告或规则中,明确规定只招聘或录用男性。这虽然在表面上不存在歧视女性的问题,实际上是对女性的歧视。二是在其招聘与录用的广告或规则中,明确规定低于男性数量的女性名额或者比例。这实际上也是对女性的歧视。在我国目前的就业问题上,无论是哪种性别歧视,都是以对特定性别的特别照顾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所以,这种歧视具有突出的隐蔽性。
3.歧视救济的组织缺乏。从组织意义上,我国的妇联组织还未普遍受理对妇女就业歧视的投诉。官方或半官方的妇联组织有复杂而繁多的任务,就业歧视的问题远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也没有被作为重要的工作加以强调。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的妇女自治组织还没有产生。妇女自治组织往往具有政府组织所不具有的重要功能和自觉精神。如同整个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滞后一样,女性平等就业维权自治组织还没有产生,因而维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就成为困难,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工作就难以开展。就业歧视既得不到组织的救济,也得不到自治组织的救济,因而消除就业的性别歧视就成为重大的难题。
4.歧视纠纷的司法滞后。司法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功能。相关争议的司法裁判,对于相关的社会舆论与行为有着重要的示范与警示效应。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必须获得司法的有力支持,才可能达到应有的效果。从司法意义上讲,我国司法上还没有保护妇女不受就业歧视的有效措施。到目前为止,我国还很少见到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诉讼发生,当然也极少有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成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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