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关于站主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搜索
返回首页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ba aa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坛时讯  呓语实录
法学-卓泽渊 » 法网时评 » 生命权:人权法律保障的基点
    Print


生命权:人权法律保障的基点

    
说到人权,我们可以做出极为丰富的论述,但是我们往往忽略了作为全部人权之根本的生命权。即使有的著作谈到了人的生命权,也往往是一笔带过,或者用生存权来代替生命权。其实,保障人权,基点就应该定位在对于生命权的保障上。生存权并不等于生命权,其外延只应小于或等于生命权。没有对于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一切人权的法律保障都将流于空谈或者化为乌有。生命是法律的第一价值。正如有的西方学者所说,“就法律本身而言,只要是世俗的法律,毫无疑问,它必然会用类似的用语将生命价值放在第一位。”   

一、生命神圣是生命权的认识基础

生命作为万物之最神圣的存在,本来就应该受到人类的珍视。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在生命的认识上还存在着种种偏差,导致了我们对于生命的误解。对于生命认识的错误曾经导致了极为严重的恶果。人类历史上的许多灾难也就是因对生命的误解和对生命权的漠视而产生的。历史的一个个惨痛教训都值得我们牢牢地记取。保障人权,我们必须首先保障人的生命权。

(一)生命是人的标志

世间万物,都会有自己的存在方式。生命是生物的存在方式。人作为生物之一也是以生命的方式存在的。人的生命是每个个体的人存在的方式。没有生命便没有人。没有生命,人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每一个人都是凭借生命的表现形式,才得以立身于世,才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被认可。人借助于生命的形式来到世界上,与世间万物相共存。我们无法知道人在其他生物或动物的感受中是什么样子,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人都有着对于自己生命的感知。人的生命作为一种物质存在,不可否认,也是人所必须。

人不可以失去生命,这不仅仅是人的感知,更是世界的真实。失去生命的人就不再是严格意义的人。生命是人的标志和符号。我们尊重人的生命也就是尊重人的存在。当人的生命一旦消失了,新陈代谢停止了,作为生物的人就不复存在了。没有生命,人的社会活动也就全面停止了,人就在社会中消失了,留下的也许只是他的姓名或人们对他的追忆。作为个体的人无法创造自己的生命,当然就不能放弃自己的生命。由于生命对于人的如此意义,我们就不能轻视自己的生命。洛克曾经告诫我们,“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以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交给别人。”

[1] 2 3 4 5  下一页



 
卓泽渊 教授
 卓泽渊个人简历





 卢云教授生平简介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网时讯  
关于网主.. |.. 版权说明..| .. 网站简介..| .. 学术历程..| .. 网站希冀..| .. 联系网主..| .. 后台管理..| ..学术观点
法学-卓泽渊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c) 2004 Juristic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road Medi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