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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中的中国人权保障

    
如何评价中国的人权保障,是一个时期以来国内外众多人士所关注的问题。我认为,中国人权保障正处于中国最好的历史时期,但我们还面临着许多需要努力克服的问题,我们也完全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人权事业加以有效的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必将有着更加美好的前景。

一、中国人权保障处于最好的历史时期

我以为,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正处于中国最好的历史阶段。中国的人权状况当然地不是后无来者,但一定是前无古人。为什么得出这样的结论呢?在我看来,至少有这样的几个方面是我们评价中国人权保障时所不可忽略的。

中国的宪法已经将保障人权作为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加以了特别的规定。2004年的春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的修正案产生了,其在原有的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列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中的。这一修正案首先就意味着国家在宪法意义上确认了人权的地位。从此,公民的人权不仅仅是社会的习惯权利,也不再是一般的法律权利,而更是被宪法所确认的宪法权利。其次,它也意味着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承诺了保障人权的义务。公民的人权一旦遭到侵犯,就有权请求国家予以法律的救济,使其受到危害的人权得以保护,使其被侵犯的人权得到恢复。宪法的这一规定也就意味着,我国相应的各个法律部门将逐步把这一规定转化为各种具体的规范和规则,人权必将因此而获得更好的制度保障。

中国的刑事法律为保障人权作出了重要的修改。最显著的,莫过于中国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权的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从刑法典来看,我国刑法典的修正案加强了人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刑法典1997年修正案根据罪刑法定主义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作修改时,强化了对于人权的诉讼保障。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一是取消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有罪而免予起诉的制度;二是规定,对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等社会弱者和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保证其辩护权的实现。

二、中国的人权保障仍需要继续努力

中国的人权保障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是中国的人权保障还需要继续努力。由于人权保障涉及的社会领域相当广泛。根据笔者的初步思考,在以下的社会方面,人权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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