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神圣——司法权力
[8月13日参加保障法官权益研讨会,会上做了一个发言,现在先将发言的整理稿——简要的文字发表在这里,与朋友们一起探讨。]
我认为现在应该提出法官神圣这个口号,而且必须提出法官神圣这个口号来解决法官权威问题、司法权威问题。为什么这么说,第一,法官神圣是法律神圣的必然延伸。法律一定是神圣的,但是法律神圣通过什么方式来得以体现?所有法律都是通过法官才得以最终实现的。西塞罗曾说“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如果没有法官的神圣性作为依据,法律的神圣性将是一句废话。第二,法官神圣是法治状态的精神伦理。在法治状态下,如果裁判者是理性的,在社会上中应该是理性与感性的统一。一说到法律、法官,人们就应不加思索的想到,应该服从。法律神圣要通过法院神圣、法官神圣、裁判神圣表达出来。而这里面法官神圣恰恰是一个连接点,它是法律和法院神圣的必然延伸,同时又是裁判神圣的基础。现在法律界应该倡导法官神圣,这是我们法治建设中的精神伦理的要求。第三,我依然认为法官神圣一定是以司法公正为基础的。法官的使命就是把法律加以实现,忠诚于法律就是法官质的规定性。是否忠诚法律,是否忠诚法律而实现公正,这是社会对我们信赖的根本依据。法官神圣也是对法官的道德要求,法官体现神圣,必须对得起神圣。只有建立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我们感性地崇拜法官,才有理性的客观基础。法官神圣的根据在于法官权威、司法权威,司法权威的依据就是司法权力。
我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正确处理司法权力与相关权力之间的关系,强化司法权力的问题。现在的司法权是非常微弱的司法权,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软弱的司法权。由于时间关系,只讲司法权与两个权力之间的关系,即司法权力和政党权力、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十六届四中全会,我们党提出了依法执政。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并落实司法权力如何与执法执政的要求相适应、司法权如何到位的问题。这是我们司法权力研究中应该注意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法院囿于传统思维而自我矮化,司法权就无法适应依法执政的需要。司法权应该到位,司法权应该不受干预,在党提出依法执政的执政方略下,人民法院应当有所作为,理性而适当地张扬司法权威,强化司法职能,充实司法权力是必须的。再来看看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行政权统揽司法权在中国有很悠久的历史传统。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长期行政膨胀,这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任何权力的膨胀是它天然的本性,这无可厚非。但司法权应该珍视自己的裁判权的终极性与最高性,按照行政法治化的需要,把司法权视为对行政权的最终审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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