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关于站主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搜索
返回首页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ba aa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坛时讯  呓语实录
法学-卓泽渊 » 法坛时讯 » 关于创新型城市与法治的演讲
    Print


关于创新型城市与法治的演讲

    
 
同志们:
 
大家好!我在这里对创新型城市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谈些粗浅的看法。
 
刚才陈云生教授讲到,法治未必会促进创新,我觉得很有启发。当人们说到法治能够促进创新的时候,我们说那是正确的。当陈老师提出法治未必能促进创新的时候,我们感觉非常有道理。法治与创新究竟什么关系呢,我们把陈老师的话再往前推一步,就是说,创新型城市需要创新型的法治,只有创新的法治才能促进创新。我们要构建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实际上是创新国家的构成部分,甚至可以认为,城市的创新能力是国家创新能力的先导部分,最前端。城市的创新能力影响和制约着国家的创新水平。创新型城市与法治有什么关系呢?我讲四个问题。
 
第一,法治发展进程引导和制约着创新城市的建设。我们知道全世界的国家,无非分为单一制的国家和复合制的国家,单一制国家就是靠中央集权,一个中央政府,一个立法机关,一部宪法,自上而下构成了一个权力的金字塔,一个法律的金字塔。这样,每一个城市的立法,每一个城市的法制发展,都是统归中央来调动和指挥的。其实在联邦制国家,因为邦联虽然也是复合制,但邦联不具有严格意义的国家含义。在联邦制国家,其实就中央立法来说,还是只有一个中央立法机关。虽然有多部宪法,但也只有一部中央的宪法。而且有严格的违宪审查机制保证整个国家的统一,也包括法制的统一。所以,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复合制的国家,一个国家的整体法治状况总是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组成的,而地方又主要是以众多的城市作为先导和关健点的,关健点都是一个一个的城市。我们的科研制度,包括科研的项目立项、过程监管、成果验收以及成果实施,乃至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全都是由中央和地方的两个层面来构成的。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其实完成这些工作的场所主要是城市。即便是一些农业的项目、农村的项目,其研究场所、成果鉴定、成果交易往往都离不开城市,甚至相当多都是在城市完成的。所以说,一个国家从中央到地方的法治整体状态,构成了一个城市创新的外部环境。每一个国家的创新都是在一个特定法治环境中来进行的。我国的科技发展中,城市的作用必将凸现。我们从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花了15年时间,到2000年,我们的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万件;从2000年到2004年,我们的专利申请量达到200万件,就是说我们第二个100万件花了4年时间,然后到今年的6月份,花了二年多的时间,我们完成了第三个100万件。就是说,我们的每100万件增长速度,从15年缩短到4年,从四年缩短到了2年多。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天负责专利审查的工作人员已经是3000多人。下一步一定要设想,我们的知识产权局绝对不可能发展到6000人、7000人天天来审查这些项目。那么科技创新成果的申请,或者说专利的申请,恐怕更多地依赖于不同的大城市,甚至一些科技集中的中等城市。他们建立相应的机构来完成相应的审查工作。这个问题由于中国科技的发展,使得城市或者中心城市在创新科技成果的管理、审查、确认上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方面的法律建设将会影响整个中国创新的推进。
 
第二,发展地方的科技立法是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措施。中央统一的科技立法是必要的,但中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自然环境、资源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员状况等等。他们的产业方向和产业结构也会有差异。创新必须与自然环境、资源供给、生产力状况以及产业结构和产业方向相匹配,这就使得以中心城市为龙头的地方立法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须。地方立法的发展,更能促进地方特色包括地方科技特色的形成,从而使之很快地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发展。我们国家目前的地方科技立法,严格地说是非常不够的。全国现在的科技立法,我看到的数据就200多件,这是两年前的统计,北京市发布了一系列与科技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大部分是以北京市的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发布的层级远远不到地方立法的高度。不是地方立法,甚至不是地方一级政府规章,而是政府下属部门的管理性规定。深圳市在全国跑得很快了,也主要是发布了一个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它是以文件的形式发布的。就象北京、深圳、上海这样的城市,在地方立法上对科技创新的注意还是不够的,相应的法律制定层级放得很低。所以说, 我们要促进城市为龙头的科技立法发展,还需要地方立法做大量的工作。
 
第三,保护创新成果是创新型城市的显著标志。06年6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消息说中国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万件,从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的专利申请总量超过了300万件。06年10月1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消息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专利申请量第五大国,超过了德国。甚至还有媒体报道,中国的专利总量成为世界第一。如此庞大的数据,令我们耳目一新。千万不要以为我们的科技成果已经产生世界第五的效应。其实远远不是这样,为什么,有几大原因,第一,我们的300万件的专利申请成果,一半以上是外资企业申请的。是外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申请的,所以这一半都不属于我们。第二,专利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我们国家的发明专利实际上只占三分之一。总共300万件中,外国人占了一半,我们那一半中又只有三分之一是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数量就更小了。其实外国企业的发明专利还远远不只三分之一。第三,落实到每个企业,中国百分之九十九的企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那科研成果都是哪来的?都是自发的和职业科研单位出来的,不是从企业出来的。这有什么差异?这有一个很大差异,企业出来的创新成果,立即就会投产,因为他是自主的。如果来自个人或科研机构的,不是企业出来的,就要通过一个转让程序。由于我们的法制不完备,大量的科学家把发明成果装在抽屉里,拒不轻易公开。个人科技成果不能应用,社会效益有损失,他个人的经济利益也有损失,但是更大的损失还是社会,它损失的是科技成果本应给社会带来的效益。第四,中国的企业多为加工企业,而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只有万分之三。从专利的申请量到产生效益的专利量大概不到百分之十。这里提及的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五专利大国的消息一发布,《中国经济周刊》就发表文章认为,我们世界第五中的80%是问题专利和垃圾专利。当然我没有找到文章所说的这个比例的出处,即其根据是什么。紧接着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出的数据是非常令我们难堪的。2002年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案件 161件,2005年达到265件,由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结论被怀疑的数量就表现出来了。大量的所谓科技创新被其他专业人士认为是剽窃、抄袭、模仿。怎么来保护真正的创新成果,必须要提供一套制度措施,所以俄罗斯建立了科研成果鉴定制度,建立了科研成果的鉴定机制。我国的科研成果鉴定制度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严重影响,弄虚作假,相互讨好,甚至个别的还收受贿赂。我们的科技成果怎么能够真正是创新的,这方面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制都要作很多努力。构建一个科研招投标、发布、投资、验收、监管、利用、争议解决配套的机制,必须要我们的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大城市所在的地区和中央共同努力。
 
第四,保护创新人才是创新城市的根本途径。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离不开创新人才。离开人才一切创新都是不可能的。我们以前把人才分为真才和庸才,现在人才分类还有创新人才和一般人才。我们对于人才的保护,对人才的选拔,对人才的鼓励是什么手段,非常值得反思。从中央提出创新型国家以来,全国提出了创新型省、创新型某某城市的口号。但是我们看到他们奖励的科研人才,很多都是用评先进的方法在选。好多省市甚至荒唐到在网站上把科研人员名字发布,然后由网民网上投票,来选拔创新人才。比如说,人体基因的问题、艾滋病防治与中国人基因之间关系的学术研究,是一般的网民能衡量其学术价值、创新意义以及经济意义的吗?这种方式的评选,就使得真正的创新人才不屑于与之为伍。人才怎么样保护?应该是以成果论英雄。通过对成果的保护体现对人才的保护。对创新过程中的人才,我们要宽容,要支持。创新人才不是通过评选方式来嘉奖,而是通过对创新成果的法律确认、对于社会效益的法律肯定,和对他自身利益的法律保障来实现。对人才的保护要提供机会,创造条件,营造环境,但是根本的是要改变我们的体制和机制。如果没有体制和机制的改变,没有对创新人才创新权益的切实的法律维护和用法律方式的鼓励,我们创新人才就会在平庸中被扼杀,创新就会在大量评优的制度中被延误,真正的创新人才还是培养不出来。我们的创新就会因为我们的创新人才制度而被扼杀掉。因此,创新型的城市建设呼唤着创新型的城市法治,没有法治,必无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没有创新的法治,同样没有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因此要构建创新型城市,我们急切呼唤着创新的法治。



 
卓泽渊 教授
 卓泽渊个人简历





 卢云教授生平简介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网时讯  
关于网主.. |.. 版权说明..| .. 网站简介..| .. 学术历程..| .. 网站希冀..| .. 联系网主..| .. 后台管理..| ..学术观点
法学-卓泽渊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c) 2004 Juristic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road Medi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