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言: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
2005年1月应《人民检察》杂志社的邀请,本人前往参加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座谈会,以下是本人在座谈会上的发言记录稿。记录人为杂志社的李和仁编辑,经本人审定。该稿已经发表于《人民检察》2005年第2期(大约),在此谨向杂志社和文稿记录者表示谢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的命题,引起了检察实务界和学界的关注,本人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这里想主要针对有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几个基本问题谈一些想法。
一、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的规定赋予了检察院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权力。然而,由于宪法规定的概括性,又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对之进行深入解释和细化,使检察机关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在制度上缺乏可操作性。再者,违法犯罪形式、手段的不断变化,也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观察“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可以发现:
(1)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权力规制的需要,是国家法治化的要求。法治国家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国家各个有权力的部门,其权力必须在有监督的情况下行使。作为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权力规制的需要。(2)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政府廉政建设的需要。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同时也是廉政政府建设的过程。廉政政府的建设的目标决定了法律监督能力必须予以加强,以适应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3)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社会对检察机关提高其法律监督能力的普遍要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利益分配的变化不同程度地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进而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这一切都有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严峻的打击违法犯罪的形势和人们对社会治安的关心,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提高其法律监督能力,以适应形势的需要。(4)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整体,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检察相关体制的改革也必须适时推进,以适应整体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环节,在改革中应当得到加强,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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