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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泽渊: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不可避免地对社会抱有一定的不满情绪。如果任由这种情绪发酵,后果就不堪设想。但要减少和消除这种不满情绪,绝对不能靠对弱势群体的忽略,乃至强力控制来加以解决。所必须的只能是对其切身利益的深切关怀,对其现实困难的切实解决,对其不满情绪的彻底消解。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社会的进步文明、人权保障、安宁祥和。

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严格执行相应的法律,给弱势群体以应有的社会保障。这些社会保障如果没有确实的法律保障,就无法转化成社会的现实。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上,还有大量的立法任务没有完成。整体的社会保障法制还在建构之中。社会普遍的人权保障,残疾人救助,儿童权利保护,老人权利保障,妇女权利保障,贫困者救济,失业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还很多,既有的法律也存在着如何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这些都与社会的安全稳定息息相关,都与社会的和谐程度密切联系。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八)应对突发事件

应对突发事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准备。突发事件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那种认为突发事件无章可循的看法是错误的。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可能出现突发事件,只是有的国家和社会出现的可能性大些,有的出现的可能性小些;有的多些,有的少些。不同的国家和社会有着不同性质或种类的突发事件。但是处于改革发展中的国家和社会,各种社会关系都处于急剧变化之中,突发事件出现的几率和危险都比其他国家和社会大得多。所以,处于改革和发展阶段的国家和社会就必须在更大程度上关注和警惕突发事件的出现。

任何突发事件,如果没有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作为基础,突发事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矛盾的不断积聚。在累加的社会矛盾之中,某时某地的一个小小的突发事件就可能演变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事件。要消除突发事件的危险,必须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事件是突发的,但法律不应是突发的。最经常的法治措施有两个方面:

一是要建立起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社会矛盾的法律体制和机制。突发事件几乎都是社会矛盾积淀的产物。社会矛盾产生了,我们就应当为其提供舒解的途径。或者是通过行政的法律途径,或者是通过司法的法律途径,或者是将二者结合起来将其化解。法律体制和机制为社会矛盾的消除,提供的是最根本最彻底的解决手段。有了这样的手段,突发事件发生的几率就会降低,一旦发生也很容易转化为常规的法律争端,并通过法定途径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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