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泽渊: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从法律适用的数量来看,依法行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必须。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之中,依赖政府执行的法律在80%以上。这就意味着,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那就有80%形同虚设。可见,政府是最重要的执法主体,也是法治能否实现,社会是否和谐的主导力量。
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政府管理的效能如何,政府执法的状况如何,对于社会的状况都有着根本的影响。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政府的依法行政。
(五)实行司法改革
司法机关是社会争端的裁决机关,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关,担负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但我们现行的司法体制的基本模式还是建国初期设立的。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司法体制愈来愈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党中央毅然决定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
正如十六大所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改革司法体制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实现公平正义,从而为社会和谐提供深厚的基础与良好的保障。只有矛盾纠纷通过司法得以良好解决,违法犯罪通过司法得到有效控制,我们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和谐社会。
一个时期以来,无序上访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既反映了社会的不和谐,又妨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在此问题上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但是面对的困难依然很多很大。上访问题上的形式违法性与诉求合理性之间的冲突为我们解决上访问题增加了难度。我们必须去寻找从根本上消除上访的法律机制。司法必须担负起消除上访的重任。为此,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着手,为上访问题的彻底解决,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只有司法能够作出也必须作出的贡献。
(六)提高法律意识
(七)保护弱势群体
保护弱势群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特别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是社会进步文明的表现,是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
社会弱势群体,表现为贫困人口、下岗职工、待业青年、残疾人、老人、儿童、重大疾病患者、受灾群众,他们处于社会利益分配与占有的弱势地位,基本利益都难以得到保障。从人权保障的意义上讲,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予以特别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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