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关于站主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搜索
返回首页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ba aa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坛时讯  呓语实录
法学-卓泽渊 » 法理纵横 » 卓泽渊: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Print


卓泽渊: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三、法治如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法治的方方面面,法治能否在这些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法治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法治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自我发展的情形。法治为和谐社会服务,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转变法律观念

转变法律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认识前提。法律观念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认识,主导着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观念是行为的思想基础。不同的法律观念指导、制约、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态度与行为。不同的法律观念对于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还是法律监督,法律观念的作用都不可忽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对法律观念作一个梳理,作出适合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直接要求法律本质观、价值观、功能观和发展观都作出相应的变化。

从本质观意义上讲,应当进行相应的转变。在历史上,为了推翻旧统治,建立作为无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的革命家曾经揭露了旧法律的阶级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资产阶级的法律就是这样论述的,“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在旧的统治被推翻,社会主义社会得以建立之后,由于无产阶级的使命并不是简单地用新的阶级统治取代旧的阶级统治,所以社会主义法律就不能陷入旧法律的窠臼之中,重走剥削阶级法律的老路。如果是那样,社会主义法律就并不具有相对于旧法的先进性。社会主义法律相对于旧法律,不是冤冤相报的产物。它的使命决定了它必须是对旧法律的超越。这种超越也就表现在它不能再把自己定位为另一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能再狭隘地以阶级统治作为自己的最高理想。社会主义法应当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再说,在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将逐步地不再以完整的阶级形态存在。取代剥削阶级政权的应当是全体人民的政权。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就应当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力行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也是我们党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所提出的。可以说,它与和谐社会一样都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卓泽渊 教授
 卓泽渊个人简历





 卢云教授生平简介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网时讯  
关于网主.. |.. 版权说明..| .. 网站简介..| .. 学术历程..| .. 网站希冀..| .. 联系网主..| .. 后台管理..| ..学术观点
法学-卓泽渊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c) 2004 Juristic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road Medi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