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泽渊: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二)法治是和谐社会性质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和内在的统一性质,这种内涵及其统一性,都要求有法治作为其坚实的基础与强大的支柱。
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承认个体独立性质的社会。其中的“和”是指“和谐”;其中的“同”是指“附和”、“苟同”、“盲从”。“和而不同”,简单地说,也就是指和谐而不盲从。和谐社会的“和”是承认“不同”的“和”。“和”不等于否定个体或者使个体差异的消失。相反,它首先就是建立在承认个体,尤其是承认个体差异的基础之上的,这可以说是关于和谐的认识前提。和谐社会的“和”并不是等同。“和”所反对的正是无原则的“同”。承认不同才强调“和”。在“不同”基础上的“和”才是真正的“和”,才是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和”。这种将“和”与“不同”相并列的认识远比专制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认识高明得多。在西周,史伯就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理论。他说“声一无听,色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意即一种声音无法组成动听的乐曲,一种颜色无法形成美丽的花纹,一种味道无法成为可口的食物,一种物质无法构成大千的世界。孔子也是“和而不同”的主张者。他甚至将“和而不同”与“同而不和”上升为道德准则,将其作为君子与小人的分野。《论语·子路》就记载有: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各种不同的个体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必须要有事物的组织法则与运行法则。人类社会当然需要必要的社会规范,以及将相关的规范加以良好实施。在良好的法律状态即法治状态下,就可以既使个人的意志得到尊重,个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又使各个不同的个人服从于统一的规则,形成既有个人自由,又有统一意志的社会局面。能达成这种状态的,只有法治。只有法治才能保障良好的规范来确认个人的权益,并形成统一的整体意志和行为规则。
(三)法治是和谐社会特征的必然要求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这六大特征,无一不与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需要通过法治的路径而得以实现。
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一)立法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二)法律指引减少矛盾发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