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泽渊: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卓泽渊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确认为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从此,中国开启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崭新历程。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强调,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从而提出了社会和谐的问题。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其具体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全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远战略规划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我们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社会与法治是怎么样的关系,需要我们加以认真的思考,并在行动之中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构建和谐社会就是构建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与法治具有内在的联系,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具体说来,法律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和谐社会的性质包含着对于法治的要求,和谐社会的每一个特征都包含着对于法治的需要。
(一)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
法律的产生,其原因是多重的。但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
从法律文化的认知角度看,法律依然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产物。
在西方,柏拉图认为法律的重要作用就在于使各个社会成员各安本分地生活。这种各安本分也就是为了减少社会矛盾。我国春秋时代管子就断言,“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律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规矩绳墨,其重大意义就在于减少矛盾和化解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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