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体系研究的多重视角
一、多重视角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被称为法的体系。历史上,我们关于法律体系的定义是基本统一的。权威性的定义不外乎,“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或“法的体系是法的内部结构,指一国现行法既分为不同部门又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 或指“由本国各部门法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一个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或“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认为这些大同小异的解释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法律体系的误解。
第一,一国现行法律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未必仅仅是以法律部门或部门法一种方式来组合的。用法律体系的一种组合方式来诠释整个法律体系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因为一国法律有部门结构,也还有等级结构、内容结构和要素结构等。法律体系是以部门法或法律部门的方式组合而成的,也可能是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央法律和地方法律组合而成的,等等。
第二,法律部门与部门法律也不是一个概念,在法律体系中不可被混用。法律部门是指整个法律中的类别划分。它甚至包括宪法在内,宪法也是法律的一个类别,因此它也是一个法律部门。但是部门法律则与此不同。部门作为定语就使相应法律与具有整体或全局意味的根本法相对应。宪法就不是部门的法律,而是统管各个部门的根本大法。即使从部门的意义上讲,也以把法律体系理解为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部门体系”为宜。
用部门法体系来解释法律体系实在是过分限制了法律体系的内涵,也使丰富的法律体系的内容显得十分的单调与贫乏。我们完全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考察和认识法律体系。
二、多重视角下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
1.法律体系的部门结构
法律体系的部门结构,在历史上曾经被作为唯一的结构方式。法律体系被不恰当地等同于了法律部门体系甚至是部门法体系。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这里所说的法律体系的部门结构是指的法律部门结构,不是部门法的结构。鉴于法律部门已经是法学界耳熟能详的理论,所在关于法律体系的部门结构就不再赘述。
2.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
3.法律体系的等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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