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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协调发展与法的价值观转换

    
权利,在政治上是属于人民的,在法律上则是属于公民的,权力则在政治和法律上都是属于国家的。与人民或公民相对应,国家都应该是第二位的,人民或公民则应当是第一位的。从政治上讲,人民当家作主就要求人民始终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法律上讲,公民权利至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权利是人民或公民的,权力最终也是归属于人民或公民的。权利是权力的基础,权力则是权利的保障。所以,我们无论是从政治意义或是法律意义上,都必须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很好地处置,既确保权力的行使,更保障权利的实现。

“权利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互动的。尽管我们可以坚信每个人在作为人的意义上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每个人对权利的感知、要求和获享,以及道德、法律和体制对这种感知、要求和获享的承认与支持,都取决于每个人所在的社会,并且惟有通过该社会的发展才能得以增进。” 我们应该在权利优先的现代法治观念之下,将权利和权力很好地结合起来,推动社会的协调发展。在社会协调发展的进程中,确立良好的权利与权力协调的观念,是新时代对法的价值观的要求。面对历史上我们对于权利观念的忽略,我们有必要特别强调权利观念的建立,与对权利优先的认知。

法的价值观的转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社会从不协调状态向协调发展转换必然要求法的价值观的相应转变。西方的法学家认为,“如今,社会变革正在加速。负有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之重任的人们,在面临需要作出各种法律结论的新形势时,必须比他们的前辈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公众对法律之信任的保持,有赖于立法者与法官们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适当地综合西方法律传统中各种价值的能力。” 在中国又何尝又不是如此呢?“在作关于某种法的规则的决定之时,作决定的人的价值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者和执法者一直都是在作出关于某种法的规则的决定,我们的立法者和法官们,乃至一切司法官员都必须担负起我们的前辈未能担负起来的责任,与时俱进的适应社会协调发展中法的价值观的转换。

本文为两作者共同申请的北京市法学会“社会协调发展与法的价值观的转向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项目申请与本文写作意图均为作者所共同商定。

本文已经由〈苏州大学学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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