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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协调发展与法的价值观转换

    
但是当中国从极度贫困中走出来,而且开始了奔向小康社会的历程。这时,我们就必须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既有的价值观进行检讨和修正。在我们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我们不可能充分注意到进行社会分配,解决社会冲突的公平性与正当性。社会的公正逐步成为了我们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因为“平等和效率的关系是相互矛盾的。在市场体制中,若根据效率向社会个体提供报酬,那么效率越高的人得到的收入就会越多,效率低的人收入会越来越少,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上的差距就会越来越大。当这种差距拉大到一定程度时,低收入的社会个体连生存都难以维持,又何以谈得上通过发挥自己的才能去争取机会均等和远大前程呢?” 回顾这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们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对公正的确予以了不应有的忽略。

从社会分配的意义上讲,公正性就受到了不应有的忽略。由于计划经济色彩淡化的过程性和改革开放的渐进性的影响,社会出现了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主体之间的不均衡性分配。从总体来看,可以认为,城市人口收入偏高,农村人口收入偏低;商业部门收入偏高,工业部门收入偏低;在职职工收入偏高,退休、失业人员收入偏低。在农村和城市,贫困问题日益突出,甚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在强调社会协调发展的时候,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们的收入分配政策,尤其是制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法规在调节不同阶层收入分配上的作用,使社会的收入分配在更大程度上回归或获得公正。

着眼未来,我们需要在市场环境上进行法治化的努力。政府所为市场提供的也就是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公正的平台。具体说来,我们要营造公正的市场环境,改变市场的无序化状态,防止不正当竞争的蔓延和恶性发展。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竞争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竞争必须有其规则。绝对不能允许非法地谋取暴利,或靠牺牲社会利益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无规则的市场经济,就没有公正可言。其实,没有公正的效率也是令人忧虑的。没有公正作为保障,效率再高也会坍塌下来。公正是高效率的支撑点和保障者。

(四)从偏重义务向义务与权利相协调转换

(五)从偏重权力向权力与权利相协调转换

我们一向在权力与权利之间,更多地倾向于权力而忽略权利。权利常常成为权力的受害者,并且使这种受害难以获得救济。我们要推行法治,权力是必须的,尤其是在社会有组织化状态发展到今天这样的地步,权力更是不能被轻视。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权力必须尊重权利和保护权利,这是权力的使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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