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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协调发展与法的价值观转换

    
(二)社会发展的动态状况主导着法的价值观变化

任何意义的社会稳定都是相对的。其实,社会发展更具有动态的意义。因为社会发展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动态的社会发展对于人的法的价值观的变化起着决定与制约的作用。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的动态性质主导着人们法的价值观的变化性质和状况。

社会构成元素与组成方面的变化性决定了社会发展的动态性。从社会的构成元素来看,社会的构成元素总是富于变化的。个体、群体、阶层、阶级、政党、族群等都是变动着的。社会元素的变化必然会导致社会整体的变化。从社会的组成方面来看,社会也是发展变化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构成了社会的整体。这些方面并不是齐头并进的,它们有先有后,有疾有缓。社会的构成元素、组成方面与时间过程都是变化的。这些变化可能涉及非常多的因素,呈现出极为复杂的情形。这些元素、方面未必都是协调的,这种不平衡性会在社会发展中表现出来。在任何时候,社会的各个因素与方面都不会是绝对协调发展的,这就为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提供了根据。

社会发展总是处于各种不同阶段之中。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不同情况就会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包括法的价值观的变化。不同阶段的社会发展,构成了社会发展的时间过程。就时间过程来说,社会总是富于变化的。即使是比较封闭的社会,也会在历史的进程中悄然渐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出现不同的社会情形。不同阶段的社会的发展状况,也同样会决定不同的价值观状态。法的价值观必然会关涉社会发展。法学也应当对变化的社会发展对法的价值观的影响进行关注。“我们必须注意对于把价值的尺度或准则的问题看作比法学问题更为广泛得多这一点的承认——即认为价值尺度问题是各门社会科学共有的一个问题,既要在法学上这样看待,又要从其与法律科学一切有待解决的问题的特殊关系上去看待。不能用一种‘纯粹法律科学’来加以搪塞,‘纯粹法律科学’企图重复英国分析法学的方法而把这一问题转推给某门别的科学。”

(三)社会发展的协调与否影响着法的价值观状况

社会的协调发展和不协调发展都会对法的价值观产生影响。“生活关系的迅速变化使得延续了几百年的传统价值受到质疑,并被新的价值观所替代。” 法的价值观作为一种社会规则的价值观,与社会各个方面都息息相关。法的价值观既是社会协调或不协调发展的反映,也是社会协调或不协调发展的重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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