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狐:用正当的“恶”去抑制非法的“恶”
卓泽渊:作为一般公民来说是很难办的,在司法不能有效地实施情况下,公民的救济行为是很有限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公民可以通过另外的方式获得救济,一个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方式曝光,通过人大对司法机关实行监督,当然也不排除通过信访的方式。
主持人:阜阳案是制假犯假造成死人,死一个是不是可以构成刑事案件?
卓泽渊:制假造假案不是看是不是死一个还是死多少人,我认为首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的经济秩序是第二位的,但是也有这个含义在里面。
主持人:您如果是受害妇女怎么办?
卓泽渊:如果我是那个受害妇女,首先应该找派出所,控告它侵犯人权的事。其实妇女除了向法律机构求助以外,还要有一些自助的措施。既然有家庭虐待,家庭暴力存在,可不可以考虑分居,可不可以考虑离婚,最现实的是分居,适当地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
主持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男的追到女家去威胁,如果不跟我回来,我杀你全家。往往这种情况下,女的就跟着回去了。这种情况下怎么保护自己的生命,能找警方吗?
卓泽渊:可以求助于警方,如此威胁一个人的话,我认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当然可以对他进行训械进行处罚。现实问题是,有的公安机关怠于行使这种权力,不愿不想去做这种事,这个事情不是老百姓的问题,而是政府的问题。
卓泽渊:虐待罪可以向法院告。应该说这也是一个救助途径,找妇联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其实全世界社会组织都在保障人权上发挥作用。
3、保障人权的三种力量不足
(保护人权无非是来自于三种力量。一是个人,人权保护的请求权是在个人的。二是国家。三是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的组织、社会的舆论,现在,中国人权保护的问题是,个人没找到正确的维权路径,要么沉默的羔羊逆来顺受,要么非法途径解决。国家机关没有体现出人权问题在法律问题中的优先性。社会上以维护人权为使命的社会组织还没有形成。)
主持人:有专家有这样一种观点,中国应该有专门的人权组织或者人权保障机构保障人权,比仅仅由政府或者司法机关保障人权可能做得更好一些,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主持人:社会组织在维护人权上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是不是因为没有维护人权这种专门的机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