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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用正当的“恶”去抑制非法的“恶”

    
  主持人:阜阳奶粉案暴露出一个问题,法律存在许许多多的缺陷和漏洞,首先立法有缺陷,奶粉厂家质量自检,卫生部门半年抽检一次,违法处罚的成本远远低于所违法获得的暴利。这么多法律缺陷导致对于维护人权不利,中国法律体系或者法律构建上是不是有一些问题?

  卓泽渊:首先暴露了我们以前的立法对人权重视不够,对人权没有充分考量。凡是关于食品的都应有非常严格的法律保护,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对生产者、销售者有一定的法律上的要求。尤其对儿童食品,因为儿童是尤其需要社会关注的一个群体,他们的重要性和意义自不必言。对于儿童的保护应该认为是优先的,甚至是一个社会更加关注的,至少涉及到健康和生命这两个因素。儿童未来的里程还很长,主要是在立法上表现了我们以前的立法,没有体现出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这个指导思想。尤其没有把特殊种类人权的儿童加以特殊保护。另外执法上还是没有能够把食品的安全问题,食品对人身权利的危害问题摆到突出位置。

  主持人:很多法规跟人权相关,但是大家没有感觉到这么多法制保护着大家,这是一个什么问题?

  卓泽渊:这里面有多少个法规与人权相关,这句话要认真分析,与人权相关的法律并不等于是保护人权的法律。与人权相关的法律还可以剥夺人权,还可以限制人权,还可以侵害人权。这是我们要明白的一点。其实关于所谓的人权相关法律有三类,一个是法律本身非常有利于人权,很好地保护了人权,这是一类法律。有一类法律是保护人权还不好,没有到位,有缺陷。第三类,不但对人权保护还不好,反而侵害人权。我们现成法律里面还有一些不利于人权的东西,要举某一部法律总体评价是很难的,中国现在法律数以万计。我可以举一个案件当中的某个条款。比如道路安全法,对全国很多大中城市搞的畅通工程中讲撞了白撞的修正,主张行人优先。是好的条款。机动车辆是强者,行人是弱者。我们从来听说车撞了人,但是从来没有听过人撞了车。这种情况下要求驾驶车辆的人要注意保护行人。

  《食品卫生法》这方面应当是欠缺的,儿童食品属于特殊产品,质量由厂家自己来检查。对于一些不负责任的厂家就成了不检查,而且社会责任感不强的厂家可检查可不检查。它的危害就直接危害到社会,所以说这样的法律是属于有欠缺的,保护得不好。

  主持人:有人说可以用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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