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狐:用正当的“恶”去抑制非法的“恶”
卓泽渊:完全要看现场的情况、受伤害的状态,还有这四个人对整个过程的描述。从法律上讲最后的裁决结果只能以法律上证明的事实为依据。因为对这个案件我的确没有看到任何调查记录,没有去现场,也没有看到他们的询问笔录,无法做出判定。
主持人:这种纠纷也好,在中国来讲作为普通的治安案件很常见。因为这件事涉及到了日本人,所以这个事情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根据您掌握的情况,执法部门在处理涉外案件的时候,是否真正做到一碗水端平,还是考虑到外交关系而出现内外有别的处理?
卓泽渊:这方面我了解不多,不好发表评论。
主持人:昨天有专家说,裁决公正与否要看公安机关是否越权,如果确实是轻微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三种处罚情况:警告、罚款、拘留,这三种情况警方可以决定采取哪种,这是权力范围内的事情应该没有违法。
卓泽渊:怎么样处理?应根据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和法律事实情况做出裁决。
主持人:假如这个事情是两个中国男人打了两个中国女人,这个处理结果也会是一样的吗?
卓泽渊:我认为也是这样,没有什么差别。当然也可能出现不公正,但是这只是一种可能性。
主持人:这件事情涉及到的人权至少是四个人的人权,我们既要保护中国人的人权,也要保护日本人的人权,怎么体现公平,人权面前人人平等。
卓泽渊:人权问题一旦在法律领域就循着法律途径解决就行了,没有什么特别的东西,不能因为是人权问题就作为另外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里面包括很多,有人权问题当然还有财产权问题,还有其它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不能说每个种类都表出一个种类,看有什么不同,没有什么不同。
2、制度缺位:立法执法对人权保护重视不够
(阜阳奶粉案反映了我们以前的立法,没有体现出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这个指导思想。尤其没有把特殊种类人权的儿童加以特殊保护。另外执法上还是没有能够把食品的安全问题,食品对人身权利的危害问题摆到突出位置。)
阜阳奶粉案反映了我们以前的立法,没有体现出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这个指导思想。尤其没有把特殊种类人权的儿童加以特殊保护。另外执法上还是没有能够把食品的安全问题,食品对人身权利的危害问题摆到突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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