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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基础理论

    
2.法治比人治优越

 

法治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人治则无须民主。真正的法治都以民主为核心的,人治都是以专制为核心的。法治的法都必须是民主的产物,并以民主为目的。而专制往往都是个人的独裁或者少数人的统治。人治之下即使存在某种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民主”,那也是一种不完全的民主。因为这种意见或者建议是否被尊重或者采纳并不决定于民众,而是取决于统治者的主观判断。

    

法治有利于自由,人治不利于自由。除思想自由之外,一切行为的自由都不是无限的。在法治状态下,人们可以按照既定的良好法律行为,所以只要他严格依法办事,就不可能有不自由的情形。而人治状态下,人们看不到统一的行为规则,社会行为就缺乏准则,整个社会都不可能有安全感,也就不可能有自由。

法治有利于平等,人治不利于平等。在法治之下,任何人都必须一律守法,不允许任何人有违法而不受追究的特权。而人治则以一定人的意志为根据,随一定人的主观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即使期望人人平等,也会因缺乏统一的行为规则和客观的评价标准而无法实现。人治的模式就注定了它不可能有平等可言。即使偶有某种平等,也会在时间的延续中因缺乏规则而不能持久。

  

法治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人治不利于社会稳定。社会稳定,需要有稳定的规则作为前提。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行为规则之下,人们的行为才有一个基本的准则,人们相互之间才可能减少和消除冲突,使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之中。如果人们没有一致遵行的规则,我行我素,各行其是,社会就会陷入动荡之中,而人治正是相对缺乏这种规则的社会管理方式,人治不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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