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基础理论
2.权力的性质——权力控制
权力具有相对性。从应然的意义讲,权力的相对性至少包括:一,权力必须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二,权力总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存在的。三,权力总是在一定社会层面上成立的。四,不同性质的权力总是有所分别的。五,不同的权力拥有者拥有不同的权力。权力的相对性要求对权力予以必要的规制,使其不至于超出应有的范围而绝对化,而泛滥,而导致权力的恶性膨胀。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柏拉图曾告诫世人:“绝对的权力对行使这种和服从这种权力的人,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孙及其后裔,都是不好的;这种企图无论是以任何方式都是充满灾难的。” 法律无疑是确保权力相对性的第一法则。
权力具有支配性。权力的支配性体现在几乎所有的权力定义之中。在西方,关于权力的学派主要为韦伯主义和帕森斯主义。韦伯认为,“权力是某种社会关系中一个行动者将处于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地位的概率,不管这种概率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 其中“不顾反对而贯彻”显然是权力支配性的结果。作为韦伯权力定义派生的布劳权力定义认为,权力是“个人或集团通过威慑力量不顾反对而把其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 其中“强加于”也同样表明了权力的支配性。帕森斯的权力定义为,“当根据各种义务与集体目标的关系而使这些义务合法化时,在如果遇到顽抗就理所当然会有靠消极情境制裁去强制实行(无论这种强制机构可能是什么)的地方,权力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 其中“强制实行”也同样表明了权力的支配性。在我国,普遍认为:权力首先就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其次是指职责范围以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权力的支配性使得权力具有了相对人不得不服从的性质,也使得权力具有滥用可能。权力的支配性是不可缺少的,这种不可缺少的属性又使对权力的法律控制成为必须。
权力具有权威性。没有权威性就没有权力。权力权威性的来源主要是两个,一是权力运作的规则性。无规则的权力运作只会导致人们的反感、不安,而决不可能给人们和社会带来自觉服从与安全稳定。二是权力运作的公开性。公开是权力的必然属性与基本要求。没有公开性,权力就没有权威性。权力的公开性是权力运行的可预测性必要条件,但权力未必能使自己的公开性得以彻底体现。如果运用法律来规制权力,就可能保证权力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公开性和可预测性对于权力的权威性具有保障与规制的双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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