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基础理论
最后,必须用法律来防止民主向专制的畸变。一是,行使权力的个人可能背离民主。二是,民主的不完善可能导致民主畸变为专制。三是,民主自身的缺陷也有使民主畸变为专制的可能。为了防止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和扩展权力,必须依靠法治来规范权力;为了民主不因其不完善而被专制所取代,必须依靠法治来预防;为了民主不因其自身的缺陷而转化为专制,必须要法治来救济。
(二)法治的理论基础之二:权力控制论
1.权力的来源—权力控制
人民是权力的终极来源。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探讨的重要课题。盖尤斯说,“一切权利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法律的效力呢?因为皇帝的地位是由人民给他的;官吏为什么有权力呢?因为官吏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乌尔比安认为,“皇帝的旨意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通过Lex regia(《国王法》)中的一段话把他们自己的全部权力授予了他。”资产阶级学者更是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资产阶级的学者们提出了著名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社会和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而成立的,所以主权必须在人民手上。社会主义基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其宪法也一再宣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随着理论的发展和认识的进步,主权在民已经没有疑问。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来源。任何权力都是一定社会成员共同赋予的。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来自人民,政治国家无非是对原始社会公共权力的取代而已。政治国家的权力仍然是在人民都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人民运用法律为权力的运用设定模式,从而控制权力。权力来自人民,一旦与人民相分离,就具有了一种脱离人民的倾向和离心力。要确保权力忠实于作为其基础的人民,就必须有对于权力的必要控制,防止权力远离人民或背叛人民。人民是一个整体,人民的意志,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以表达。法律可以为权力的运用预设一个既定的模式,对权力及其行使进行规范,防止权力成为没有约束的权力或者失去约束的权力。
人民还可以运用法律所预设的模式来检测权力运行的状况,并适时校正权力的运行状态。法律具有模式的意义。人民可以通过法律对权力的范围、等级、效力、行使的程序、后果、责任等作出规定。法律,一方面是对权力行使者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人民检验权力行使状况的根据和准则。人民这个权力的终极来源才可能保证其所赋予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权力被真正、正当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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