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治的整体性
六.结语
法治是一个整体,法治具有内在的,相关的,以及发展的三重整体性。法治的整体状态是由法治内在各个部分——包括要素和方面所构成的。至于法治的整体性,不论是从法治自身的内在结构或是法治的对外联系上,我们都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法治的整体性质包括作为法治的各个部分(各个要素与方面)共同构成了法治的整体这一属性,还包括法治的外在联系和外在相关性质。法治内在结构的整体性是法治整体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
法治的整体性认识应当具有这样的基本理念:
一、构成法治的各个部分,是一个整体,他们相对独立又相互作用。在冲突、协调、消解、吸收、融合中形成一个法治的结构性质的统一整体。这个整体中的要素、方面以及他们的组合方式与机制直接影响着法治的整体功能与效用。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法治的每一个要素、方面和过程。
二,法治与相关的各个方面相连结,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习惯、宗教等相互作用,并构成一个个相关性意义的统一整体。法治属于更大范围和意义上的部分而与其他社会存在具有相关性和一定层面的整体性质。
三,法治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法治具有时序性质、渐进性质、阶段性质,以及量变与质变相统一的性质。其中至为典型者乃法治是一个由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时序状态所构成的一个时序性质的统一整体。这是法治发展意义上的整体属性。
四,法治是一个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开放的整体。从法治的内在结构看,它倾向于静态;从法治的发展整体性质来看,他倾向于动态;从法治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联性质上看法治的整体性,法治似乎同时具有大体相当的静态与动态的双重属性。法治作为一个整体,从内在结构、外在关联和发展过程上讲,都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五,由法治内在部分构成的法治整体,其性质比各个部分的性质更为丰富,而且具有新的,只属于作为法治整体才具有的新性质。
六,我们应当从整体法治的视角和要求出发来建设法治的每一个部分,来认识和评价法治建设中的每一个部分。法治要素与机制的优化,是法治整体优化的要求。法治整体优化谋求的是法治的整体大于其各个部分之和。
我们所追求的法治是整体意义上的法治。
———————本文已经发表于《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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