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治的整体性
法治是由众多要素与方面,以及多个发展阶段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法治这一整体必然有一个何以整体优化的问题。法治作为一个整体,它要实现整体优化的目标,必须注意到以下的几个要点:
一是,构成法治的各个要素、方面和过程应当是优化的。没有部分的优化就没有整体的优化;没有法治构成要素和发展过程的优化,就不可能有法治整体的优化。如果认为法治由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或者认为法治由观念、理论、制度、实践等几个环节和方面构成,或者是由其它若干环节或方面所构成,那么,法治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是优化的,才能确保整个法治的优化。如果认为,法治发展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是优化的。只有每一个阶段都是优化的,我们才可以说整个法治的发展过程是优化的。各个要素的优化并不是指孤立的个别性的优化,它是以法治整体优化要求作为外在条件和基础的。在任何一个环节或方面的优化中必须也必然以整体的优化要求作为首要的条件。
二是,法治各个要素与方面之间的机制应当是优化的。优化的法治,不仅仅是各个要素要优化,而且各个要素之间的结合也应当是优化的。若干要素要构成一个整体,就必须有一种和谐的机制将它们连接起来。这种机制就是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的固有的、规律性、动态的结构过程与结构状态。法治各个要素之间的联系、制约、互动构成了法治的内在机制。这种机制的优化对于法治的运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在实际上决定着法治的情形,当然也就决定着法治的好坏优劣。
三是,法治的优化是一种整体状态的优化。首先,这种整体优化是构成要素与结构机制的统一。对于法治各个要素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的设定,都必须从整体出发。具体的法治建设也必须从整体法治优化的大前提出发,具体构建每一个法治的要素、方面或环节。各个要素的优化状态必须是能够达成整体优化的状态,而不是孤立地要求或判别一个要素的优劣。法治要素之间的结构机制也应当是优化的。它们的内在联系是法治整体优化的极为重要的方面。各要素与机制的全面的优化才构成法治的整体优化的全部内容。其次,法治的整体优化追求的是优化的整体结果。即追求的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而不是简单的部分相加,或“整体小于部分之和”。“整体小于部分之和”的情形是有可能出现的。它是“系统处于无序状态和结构不合理的表现。如果一个集体内部组合不好,整体功能发挥不出来,整体就会小于部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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