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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整体性

    
法治发展过程具有整体性。从法治发展的时序性质、渐进性质、阶段性质、量变性质都可以得出法治发展是一个整体的结论。

法治发展的时序性质的整体意义。法治的发展与时间具有重要的关系。如前所引,“法律者,社会力也。故法规者,随社会之变迁,时间之经过,同时必变其形态” 。“社会之组织自体,既如此变动不息,则为社会力之一状态之法律,以时间的观察之,亦常在变动的状态无疑也”。 法治既是一个发展过程的时序整体,也是一个时间递进的时序整体。在时序上最典型的是法治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整体性。法治发展的现实、历史与未来状态是一个整体。从时序来看,过去、现在、未来是依次连接的三个时间区间。其实他们也是一个由时序所构成的统一整体。现在与过去有分别,但是现在是由过去所决定的,现在不过是过去的继续。面对过去所存在的一切,现在实际上已经被过去所预设。过去的各种因素已经给现在留下了一个发展趋势的潜在构架。如果没有突变或偶然的原因,现在就会在过去的轨道上继续滑行或前行。而未来不过是现实的发展,也完全可以说未来被现实所预设和决定。

法治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整体。法治的从无到有,从局部到整体的发展,必须和必然有个陆续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尽管不是我们人为所能完全控制的,但是它有着自身发展的逻辑。

法治的发展是分阶段递进的过程。法治发展的阶段有许许多多的划分。有学者认为,法治的发展可以分为法治国家建设阶段和法治社会建设阶段,“当代中国法治的新走向:由法作为国家单向控制社会的工具,转到法成为国家与社会双重与双向控制的工具;由逐步实现法治国家,到最终形成法治社会。” 。我曾经认为,法治建设的阶段划分可以认为,“提倡依法办事——主张依法治国——实现理想法治”;“党治——国治——法治”的过程; “法治形成阶段——法治国家建设时期”和“法治完善阶段——法治社会建设时期”。 其实我们还可以进行更多的阶段划分。这些阶段表明了法治发展的渐进性。渐进的法治,其每一个阶段都是法治所不可缺少的。法治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若干个阶段共同构成一个更大的整体。

五、法治的整体优化

整体与部分之间既存在着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可能性,也存在着整体小于部分之和的可能性。从整体观的视角来看,我们所谋求的无疑是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即整体的优化,而不是整体小于部分之和的整体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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