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治的整体性
法治不但自己内部是一个整体,法治与其外在的环境也应当具有多重的统一性质。这种与外在环境的整体性或统一性,也许我们也可以称为相关性或联系性。它包括法治与秩序、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意识、道德现状、国际法治环境等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整合或多重组合与连接。它们之间的关系情形决定着法治的成败与进程。
法治总是与一定的秩序状态相联系的,与一定秩序具有关联性。我们至少可以说,一国的法治建设首先是与国内的秩序环境相关的。没有秩序就没有法治,可以说是历史的经验总结。任何处于动乱与战争中的国家,都无法很好地进行法治建设。一国的法治建设与其所处的国际环境也是相关的。一个遭受别国侵略,或不断与其他国家产生和解决纷争的国家,要进行法治建设,总是特别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法治对于秩序的要求,是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一定秩序的存在是法治的前提,适合法治的秩序的构建是法治的目标。
法治总是受一国经济状况制约的,与经济具有内在的联系。“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 “后世的立法,没有一个象古雅典和古罗马的立法那样残酷无情地、无可挽救地把债务者投在高利贷债权者脚下,——这两种立法,都是纯粹由于经济强制,作为习惯法而自发地产生的。” “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法治首先要受经济体制的影响。法治是否一定要依赖市场经济体制,不同的学者也许会有不同的认识。但是就现代法治来说,我们完全有理由肯定地说,法治与市场经济体制是联系在一起,并以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自己的客观基础。实践表明,在中国社会实行不恰当的计划经济时,民主难以存在,法治也难以建立。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法治与经济的关系,则会发现,法治的建立在根本上要依赖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它对于经济关系与经济制度的依赖也许更为直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在经济与法治关系上的具体运用是必要而可行的。其次,法治也要受商品经济发展的制约。在经济落后,人们没有剩余,没有商品交换,或者商品交换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法律产生不了,法治更实现不了。“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我在分析商品流通时就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参加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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