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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整体性

    
摘要:法治的整体性是法治发展和法治研究中都必须关注而又被有所忽略的重要问题。尤其在具体法治的理论被提出以后,强调法治的整体性或整体法治,对于完善法治理论与全面进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法治具有内在结构、对外联系和发展过程上的整体性质,强调法治整体性的重要目的在于实现法治的整体优化,全面推进和建立法治。

关键字词:法治;整体性;整体优化。

法治被作为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目标确立以后,得到了中国社会的普遍认同。如何实现法治或如何进行法治建设,成为了我们极为重要的现实任务。在法治建设中,面对空泛的法治口号和以法治为口号的人治实践,又有学者十分智慧地提出了“具体法治”的见解。我非常欣赏这一见解的提出,也充分认同它所具有的实在意义。因为具体法治所主张的那种“具体的法治”,也是我所赞同的;具体法治所反对的空头“宣言”和离开具体法治的“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  ,既不是法治的根本,也是我所反对的。但是,我在思考了法治发展的情形后又产生了一个新的担心:在具体法治的口号下,法治的整体性也许会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法治的整体优化必然难以受到应有的重视。这肯定不是具体法治主张者的初衷。但如果真是那样,我们也同样会犯历史性的错误。这种错误也同样是具体法治的主张者所不高兴看到的。显然,笔者所主张的整体法治也不是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而是指要用整体的观点来看待法治,要把法的内在结构、外在联系和发展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认识,并用以指导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与发展,使法治发展具有全面的性质。整体法治与具体法治,是不完全相同语境下关于法治的认识,它们之间没有正确与错误的分野,二者都不可偏废。我们应当将具体的法治与整体的法治结合起来,使法治发展得其中道。为此,本人拟将自己的法治整体性观点述诸笔端 ,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仁,并希望能对具体法治的有所补充,并与之并存与并行,以有助于现实的法治建设。

一、认识法治的整体性

法治整体性,是哲学整体性理论在法治建设中的具体运用与实践。尽管有学者针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离开具体的法治”的“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提出了“具体法治”的见解,但是这一观点并不是针对“整体法治”而提出的。其实,我们在注意“具体法治”不足的同时,对于“整体法治”的重视也依然是不够的,因此在强调“具体法治”的同时必须强调“整体法治”,以使我们的法治建设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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