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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实现初探

    
四.法的价值实现的尺度

法的价值实现只能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首先是由事物,尤其是社会现象本身的相对性所决定的。其次,更是由法的价值自身的性质——绝对超越的指向所决定的。从总体上说,法的价值实现是无限的过程。每一个法的价值实现,相对于其理想,总是阶段性的、个别性的,而不具有终结、完全的意义。但是,对何谓法的价值实现,也还得有一个基本的尺度。尽管这个尺度不如数学上的数量那么准确,也无法进行机械的数量化,但也还有一些衡量与评价的标准或尺度。 

(一)法的价值的主体化

法的价值是来自主体又独立于主体的精神存在。法的价值的实现体现为法的价值的主体化。这种主体化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的价值实现是主体的社会实践。法的价值产生后,如果没有主体的介入,或者没有主体的很好介入,也即是,在法的价值上没有主体的社会实践,或者没有主体很好的社会实践,法的价值就无法实现。没有法的价值实现,人关于法的价值的社会实践就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人们将法的价值付诸社会,也就是人参与法的价值的社会实践,所以说法的价值实现是法的价值的主体化。二是,法的价值实现需要由主体体验、感知、认识。法的价值实现是法,包括法律现象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种满足只有作为主体的人才可能作出最后的结论。这种结论,是通过人对法的价值实现过程与结果的体验、感知、认识而得出的。没有主体对于法的价值实现的介入,法的价值的意义就不完整,法的价值实现就没有完成。三是对于法的价值实现的评价,是法的价值主体化的结果。法的价值主体总是随时关注法的价值实现,一旦出现偏差,他就会根据自身的价值认识对法律实践予以校正。一旦结果产生,他会将自己的主观需要、价值期望与客观的价值实现状况进行比对,把价值实现的结果看作自身社会活动的价值与意义的一部分,作出相应的评价结论。四是,法的价值终归要归结于它对于人的状况,即它对于人的意义。法的价值实现正是以人为最终归宿的,只有在法的价值转化为了主体的现实、满足,甚至属性(如自由、平等、人的全面发展)之后,法的价值才能说真正实现了。基于此,我认为,法的价值实现也就是法的价值的主体化。

(二)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

(三)法的价值主体需要的满足

——本文已发表于《行为法治》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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