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的价值实现初探
三.法的价值实现的方式
(一)法的价值的一般实现方式
法的价值实现的一般方式,是指无须特别程序,而得以进行的法的价值实现。法的价值实现的一般方式包括价值指引、价值服从。
价值指引是在人们理解了法的价值要求后,自觉地按照法所表明的价值目标,确定自己的行为内容、行为方式,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的价值准则,使法的价值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形下的法的价值实现,是经常而普遍的。在人类历史上,除了极少数法的价值,全面依靠暴力以求实现之外,绝大多数法的价值都是人们依法从事社会生活而得以实现的。价值指引是法的价值的最佳实现方式之一,它是在人们自觉遵从的情形下的法的价值实现,除必要的立法成本之外,而无须其他成本。所有明智的社会管理者都会谋求法的价值的指引实现,而不是强制实现。价值指引的法的价值实现,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远比其他实现方式更好。通过指引方式的法的价值实现,可以强化人们的法信仰,树立法权威。在法的价值实现上,形成良性循环和良性的马太效应。
价值服从,是在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遇到某种法律问题的时候,自觉根据法的价值要求来修正自己的行为,或者不通过法律机构的法的适用活动而自觉地解决法律问题。价值服从也是法的价值实现的重要方式。它对于法的价值实现,也是极少成本负担的价值实现方式之一。其所需要的成本支出,无非是立法的成本和既有行为的成本。立法成本是必不可少的。既有行为的成本是否必要,则要视具体情况而论。有的成本支出是必要的,有的也可能是不必要的。价值服从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的法律支出,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效益。价值服从在法的适用中是经常表现的。如通过对法的了解,或在律师、对方或第三者的帮助下,认识到法对自己行为的价值要求,知道何谓合法、何谓公平后,自觉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解的事例,除非常情况之外,一般都是在各方当事人对于法的价值认识达到一定程度共识后的结局。当然,当事人在法的价值上产生了与法、与对方当事人的认同后,既可能与对方达成和解,也可能自动撤诉、息诉。否则,没有价值认同,没有价值服从,当事人如果不对自己的成本作考虑,或作了错误的考虑,或对自己既有的价值认识坚定不移,而不服裁判,就可能起诉、上诉、申诉,反复申诉,无休无止。这样,法的价值实现的过程会被人为延长,成本必然加大、效益必然减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