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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实现初探

    
用人生和生命去践诺法的价值追求,应当是法官、法学家们的理想。在公元前399年,70岁的苏格拉底被墨勒图斯等人控告犯有信奉异端邪说、腐蚀青年人的心灵等罪行时,他完全可以离开雅典而保全自己。因为当时,雅典的法律规定,“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者和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但他没有离开,而是勇敢地在法庭上为自己进行了辩护。他的辩护从立论到技巧上都是极为成功的,并被其后的人们视为辩护的典范。但是他还是被判处了死刑。临刑前,他的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也有著作说,有朋友要为他乞求赦免或帮助逃亡。可苏格拉底都不同意)。克力同用各种理由来说服他,认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愚蠢,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吗?有没有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苏格拉底提出了两个理由说明不应越狱:如果人人都以法律判决不公正为理由,那么社会、国家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秩序同样重要。在苏格拉底的内心深处有着这样的思考:人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是非判断来为自己的行为作辩解,但是这些判断可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因而,在此法律应当是首要的选择。如果一个人志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给予的权利,这就是和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国家制定法律,向你发出了一个权利享受的意思表示,而你享受了这项权利便等于是接受了国家的意思表示,即接受了它的另外义务规定,双方由此建立了契约关系。如果不服从义务就是毁约,就十分不道德。苏格拉底基于自己对于法的价值认识,勇敢地选择了服从法律的死亡。在14年以后,苏格拉底被平反,诬告者也被判处了死刑。 

对于苏格拉底案件中的价值状态,有学者进行过分析,认为,墨勒图斯、克力同、苏格拉底都有自己的价值状态。他们对雅典法律以及法律判决的视角的不同,归根结底在于价值姿态的不同。 

在苏格拉底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案件中不同的主体都有自己的价值认识,都在谋求自己认定的法的价值实现。其中至为伟大的,当然是苏格拉底。他用自己的勇敢,甚至生命实践了自己的价值认识。而且是在可以权变的情况下,他毅然决然地坚守自己的准则。他应当,而且也确实“被看作是为追求真理而死的圣人” 。非但如此,他也是实现自己法律理想的圣人。是他的法律的理想使他具有了面对死亡而无所畏惧的勇气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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