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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酷刑立法的现状与走向

    
酷刑,随着人权事业的发展,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反对。各个正在致力于改善与完善人权的国家都为反酷刑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中国也不例外。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这二十多年以来,中国法律在反酷刑方面也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对中国反酷刑的立法的现状和走向进行概括,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可以使我们更多地了解我们在立法方面的反酷刑的情形,并进而推进反酷刑的工作。

一、中国反酷刑立法的现实状况

反酷刑早已是中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要方面。中国法律在立法上明确确立了反对酷刑的人权保护趋向,已经建立起了基本的反酷刑的法律框架。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进步很大,尚需完善。

第一,中国刑法典将施用酷刑的严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用三个罪名概括了酷刑犯罪的基本方面:刑讯逼供罪(第247条)、暴力取证罪(第247条)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第248条)。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严禁“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的行为和“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第二,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反酷刑作出了重要的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进而在第46条规定了重调查、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明确宣布“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而削减了警察用刑讯逼供获取证据的意义。该法典不仅不允许对被告人使用酷刑,而且规定,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公民受到酷刑侵害所应当获得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的内容并不局限于对于酷刑的赔偿。但公民受到酷刑侵害,显然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该法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进行国家赔偿。第五项还规定了,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进行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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