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治国家
随后,到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得到了党的政策的升华。这次会议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果断地停止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 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审查和解决了党的历史上一批重要冤假错案和一些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中共党史誉之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起点”。这次会议使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阶段被进一步确立。
1982宪法及其88年修正案就是这一准备阶段法治发展状况的标志。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 它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一宪法它从根本大法的角度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与此相适应,它还具体确认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我国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规定国家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 它也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一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与组织,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和限任制,从而废除了国家领导职务的终身制,等等。
1993年3月宪法修正案公布。这一修正案它将宪法原有第15条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启动了中国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的法治建设。
在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发展的进程中,法治国家就是一定阶段国家发展的社会目标。在市场经济、政治民主的发展中,中国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具有不可低估的重大意义,体现在众多的社会方面。
四、法治国家的未来目标——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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