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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

    
在1895年,面对甲午战争中惨败、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中国,以康有为为首的中国知识分子1300余人发动了公车上书,认为“使前此而能变法,则可以无今日之祸,使今日而能变法,犹可以免将来之祸。”提出了拒签和约、迁都抗战、变法图强的主张,而在三主张中又尤重变法。文廷式在北京组织“强学会”,发行《中外纪闻》 和《强学报》,号召“变法图强”,掀起了民众的变法维新运动。这实际上是中国民众法治之梦的开篇,是中国启动法治建设的准备。1898年,光绪接受变法主张,颁“定国是”诏,重用变法维新人士,颁发了数十道维新法令,推行新政。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等诸多方面。“康有为、梁启超把制定宪法作为变法维新的三要义之一,同时提出制定‘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讼则、军律、国际公法’等。”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戊戍变法”。“戊戍变法”虽然仅有百日,当时也仅仅是不得已而为之,远没有要在中国实现近现代“法治”的明确意识,但其确实应被视为中国政治当局(官方)谋求法治的朦胧开端。遗憾的是,它不幸地归于了失败。1901年,中国清政府发布了“变法自强”的上谕,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新刑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以及关于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甚至商标、国籍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开创了与世界先发达国家类同的六法体系,开始了中国法制发展的重大改革,在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了第一步。

20世纪上半叶的中华民国时期,也提出并努力探索过中国的法治之路,由于历史的局限使得它根本就无法把法治国家的口号喊响,更不可能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1949年以后,应当明确的法治国家目标并没有得以明确,甚至还没有来得及明确,人为夸大的阶级斗争就取代了一切法治建设。法治被作为反动的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了彻底的批判,人们甚至忌讳谈及法治二字。    

我国新一轮,而且是真正一轮法治建设开始准备的时间,也许可以定在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我以为确定在1978年3月我国“1978年宪法”的公布为宜。因为,法治准备的开始应当以足以代表法治萌动的根本大法的产生作为标志。1978年宪法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强调了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78年宪法的这一特征,不能表明其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它为社会主义法治作出了经济、政治、法制三个方面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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