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是依靠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国家。社会控制是国家担负的重要责任。社会控制的手段是多元的。道德、教规、习俗、纪律、政策都可以被作为社会控制的措施。在若干社会控制措施中,法律是最为可靠的、最为重要的措施。凡是不以法律,而是以其他任何社会规范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措施的国家都不是法治国家。法制和法治是法治国家行为的自觉根据、评价准则和活动方式。
3.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
国家的存在形式是多元的,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国家的状况作不同的分类与概括。根据国家的治国方式方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可以把国家划分为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并不是国家类型的简单划分,他们在历史上有着先后之分和优劣之别。就人类社会的一般发展来看,人类的国家首先是非法治的国家,然后才发展进步为法治国家。严格地说,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是产生不了法治国家的。法治国家必须以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作为其经济基础。商品经济或者市场经济的形成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因此,法治国家不是人类一进入国家状态就出现的,它是人类国家形式发展到较为进步阶段的产物。法治国家远比非法治国家优越和进步,并且是以非法治国家作为其历史准备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在形成之初都是非法治国家,经过非法治国家的发展才逐步建立起法治国家。
所有的法治国家都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措施、战略策略、方式方法。否则就是非法治国家。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划分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特定国家是否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和根本措施,也即是法律在特定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凡是以法律作为治国的方式方法的,凡是法律在一个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反之,就是非法治国家。通观历史发展,法治国家都是由非法治国家发展而来的。非法治国家是法治国家建立的历史前提,法治国家是非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非法治国家所提出的法治国家目标,应当说是其进步发展的反映,是其走向法治的具体社会实践。
为了澄清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进一步解析法治国家与人治国家、专制国家、警察国家之间的差异。
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
1.西方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
真正的法治国家理论是世界近代的产物。在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的学者们对于法治进行了新的探索。英国、德国、法国、美国都有一套自己的法治国家理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