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治国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以上的分析与理解无动于衷。其实,这些观点是很值得重视的,它至少警示我们:不当的“法治国家”或“法治国”并不等于法治,也并不必然导致法治的结果;“法治国家”或“依法治国”完全可能被畸形化,走向法治的反面。这需要我们警醒。
历史发展到现代,法治国家或法治国已经是普遍认可的政治、法律概念。有的法学家也认为“法治国乃基于法律之治,因此法治国无异等于‘法律国’” 许多法学家,乃至社会大众都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应该创设法律体系,并且依此法律之规定来治理国家,已是每个民主国家的立国原则。国家这个‘依法而治’的‘属性’也被认为是最进步,且合乎理性的国家形态。” 但是人们“并不存在,也未曾有过对法治国家的普遍认同的理解。”
在我看来,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指国家法治化的状态或者法治化的国家,是法治在国家领域内和国家意义上的现实化。法治包含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在内,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法治发展的相互连接的两个阶段,它们都是法治的构成部分。
在我看来,依法治国,它是指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是法治的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的行动口号和价值准则,法律高于作为整体的人民之外的一切权力和权力拥有者,法律至高无上。
与依法治国最经常地被交错使用的是“以法治国”。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是多样的,可以“以人治国”、“以礼治国”,也可以“以法治国”或“依法治国”。“以人治国”中的“人”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人。以人治国,即依靠国家领导者的智慧和才能来治理国家。“以礼治国”中的“礼”系中国古代的“周礼”或以周礼为渊源而形成起来的礼的规则体系,依礼治国,是中国古代特有的运用和依照“周礼”来治理国家。“以人治国”、“以礼治国”并不是截然分离或者相互排斥的。它们有时甚至是相容相伴的。中国古代社会其实正是它们的综合。我以为古代的中国社会的管理模式与体制就是人治、礼治的统一。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行动与过程,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目标与结果。任何法治国家的建立都必须依赖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制约的是治国者,治理国家的主体最根本的是人民大众,最直接的是国家。人民大众的依法治国是指人民大众也得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人民可以改变法律,但是,在法律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被改变之前,人民大众也有依法办事的义务。治国的主体,如果是国家,国家在任何意义上都应当服从法律,坚持依法办事以实现依法治国。只有这样,法治国家才可能通过依法治国而得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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