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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国家

    
俄罗斯的一些法学家声称,“没有意义去研究那些从国家与法产生方式和实质的不可知性出发的观点,以及那些将国家与社会混为一谈的理论。” 他们一再论述的是法与国家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中包括法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国家相对于法的独立性。在前述拉扎列夫主编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教科书中,专门设置了《国家与法的相对独立性》一章,论述了国家与法各自以及相互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学理论著作几乎都肯定了法与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论证了法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没有一部著作将法与国家视为同一事物。它们都在强调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时强化了二者各自的独立性。也就是说,我国所有法学理论著作实际上都不主张国家与法的一元论,都是国家与法的二元论的主张者。

法与国家的二元论主张显然是比较科学的,它本身并无什么错误可言。从逻辑上讲,它可能导致将法与国家相分离的错误,导致过分强调法的地位与作用或过分强调国家的地位与作用的问题。将法置于国家之上,有可能出现忽视国家在法的创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将国家置于法之上,过分夸大法对国家的依赖,则可能使法律的地位被低贬,形成法治倡导与发展上的障碍,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正是,在法与国家二元论之下的国家优先论,因国家而蔑视法律的问题。在国家优先论的二元论中,法在实际上被视为了国家的附庸而被否定,从而使法失去了对国家进行约束与规制能力,也使法治失去了基本的立足点。面对过于强势的国家,法丧失了自身对于公共权力的独立性与约束力,历史上的教训实在太多,我们需要牢牢记取。当然,法与国家的二元论也不必然导致强调国家否定法的后果。对于法与国家二元论中的优先问题的进一步讨论,会使问题更加明晰。

2.法与国家的优先问题

法与国家谁优先的问题,更存在于二元论之中。在二元论主张者中法与国家之间一直有着谁优先的争论,根据学术界的不同认识,我将其称为国家优先论、法律优先论和法与国家互从论。

就法律优先论来说,与前者是同样传统的理论,西方以自然法学为代表的法学家们多持有类似的观点。持有类似观点的学者常常以法比国家先产生作为论据。这一观点对于强调法,推行法治,有着不可置疑的优势,它“是在政治实践中确立法的统治地位思想的哲学纲领”。这一观点的追求目标是好的,但是这一观点的主张者常常以自然法先于国家,法比国家先产生作为论据,我以为同样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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