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治国家
摘要:法与国家关系的二元论下的国家优先论,使法成为了国家的附庸而被否定,在使法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和对国家的约束力的同时,更使法治失去了基本的立足点。在法与国家的产生上,二者在互动渐变中发展形成,没有先后之分;在法与国家的并存中,二者有着地位的差异。基于法与国家本身的特性和保障人民权利的价值期求,法律应当优先于国家。就法治国家来说,我们要建设的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我们不能将法治国家与法治相等同,更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相反,我们应当把法治的内容纳入法治国家的含义之中。法治国家与人治国家、专制国家、警察国家等非法治国家相对立,与宪政国家相联系。西方法治发展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国关于法治国家口号的提出也有百年的历史,现在重提并郑重确认它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必然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法治将经由法治国家进而向法治社会的纵深发展。
关键词:法治 国家 法治国家 法治社会
一、法与国家的关系解析
1.法与国家的一元论与二元论
在我国社会科学学术界的各种理论学说中,法与国家,几乎无可争论地被当作两个各自独立而相互联系的事物。法与国家自然而然地被视作二元存在物。很少有疑问者。其实,放眼世界学术领域,法与国家是一元的还是二元的,并无一致的看法。甚至有人十分明确地批评法与国家的二元论是一种神话,是错误的,进而主张法与国家关系的一元论。也有学者认为将国家与法混为一谈的一元论是没有意义的。
一元论的观点认为,“法律与国家是同一个事物,国家只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待法律秩序,即规范境内居民行为的集中化的法律秩序,或者说是由立法者、法官、行政官员和其他作为国家机器组成部分行动的人所执行的法律规则、法令的总和。” 在一元论的主张者中凯尔森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凯尔森在其《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写到:
“有时人们以国家具有或就是‘权力’(power)为理由,将它说成是一个政治组织。国家被描绘为在法律背后的权力,实施法律的权力。”
法与国家关系的二元论主张者,人多势众,尽管他们不一定以二元论自居,但其二元论的主张都十分清晰。苏联乃至现代俄罗斯的法学家们,以及中国的法学家们多持二元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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