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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腐败:出路在制度更新

    
  所谓“断源”是指要首先断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道路,解决国家机关人员的入口问题。如果说一个国家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的话,司法的腐败将是最后的腐败。因为司法不腐败,任何腐败都有可能受到制裁,而司法一旦腐败却是再也难以控制腐败。所以在解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问题的时候,“断不合格人士进入之源”,是最为首要的。

  在“断源”的同时,必须对国家机关进行“清流”的工作。所谓“清流”即是纯洁国家机关,将其中滥竽充数者、尸位素餐者、贪胀枉法者、徇私舞弊者之类,分别情况或请君自便或扫地出门,逐步纯洁国家机关的队伍,提供其素质。

  “断源”与“清流”是统一的,必须并行采用,否则就可能旷日持久而难以奏效。

(《法制日报》99.6.10)

1.任建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3年3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2.任建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8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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