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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腐败:出路在制度更新

    
  从有关研究的进程来看,对于反腐倡廉,学者所作的首先是对其进行理论探讨,以认清腐败的现象、原因,进而认识反腐倡廉的意义。实际上,我们对腐败现象的认识和原因的探讨,尽管远未结束,但已经够多了。我们对反腐倡廉意义的认识也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甚至提高到了不反腐败就要亡党亡国的高度,不可谓认识不深刻。现在最现实的,我们不应再是坐而论道,而是立起而行——为社会现实的反腐倡廉出谋划策、提出最实在的具体措施。这是反腐倡廉最需要的,也应是法学工作者的现实责任。

  从社会对腐败的心理变化来看,当初,许多人尤其是我们的领导机关与领导人,尚不承认腐败的存在;进而发展到他们和整个社会都承认了腐败存在的客观事实;再进一步,都认识到了腐败的严重危害,并确立了坚决清除腐败的决心。在这种情形下,作为法学工作者的我们,不应再集中主要精力反复地论证已为社会认同——尽管不太全面的——理论,而应当成为社会的理论先导,为反腐倡廉提供可操作的切实措施。

  从反腐倡廉社会实践的现实需要来看,反腐倡廉收效巨大,也收效甚微。以致出现了愈反愈严重的不正常状态。反腐倡廉的现实提出了运用何种措施才能有效进行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工作者应当义无返顾地对此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为社会提供现实可行的具体方案。我无意反对对反腐倡廉进行理论探讨,它们是必须而很有意义的,我仅是想向法学工作者提出倡议:更多地研究反腐倡廉实际措施。

二、反腐倡廉的着力点——权力——首重权力赋予、着重权力行使、犹重权力剥夺

  反腐倡廉成效并不令人满意,并非腐败不可清除,而是我们的措施未能得其要领,不能击中腐败的要害,以致延宕时日,使我们的种种措施难以奏效。

  腐败的根基与要害是什么?

  腐败的根基与要害都是权力。廉政或腐败的客观基础都是权力。没有权力,既无腐败之说,也无廉政可言。权力是腐败的前提条件,没有权力的人即使希望腐败,也无能为力;而拥有权力的人要腐败却易如反掌。具体地说,反腐倡廉应首重权力赋予、着重权力行使、犹重权力剥夺。

三、反腐倡廉的现实措施——力行新闻自由、重整反腐机构

四、反腐倡廉的组织机制——“两高一严”与“断源清流”

  “两高一严”是一个整体。只有同时推行,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在推行“两高一严”的时候,应同步推行“断源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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