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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改革的思考与探索

    
(二)将民主政治作为《法学导论》和《法理学》的内在精神

政治制约着法律和法学的发展。在中国的现时代,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整个社会的民主化进程令人欣喜。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领域中与政治民主化联系最为紧密的部分,理当及时地反映政治的民主化进程。以政治民主作为前提和内在精神的法理学建设,必须注意:

进一步深化对民主与法治的认识,并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在法学理论上,应当深入研究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使民主与法治水乳交融地结合起来,使民主与法治互为内涵。在法治实践上使法治不仅仅在浅层、表面上作用与民主,而应使法治成为民主的记录和保障,使民主不仅仅在原则、宏观上作为法治的基础和目标,而且成为法治的精神和灵魂。

将政治民主引入法理学研究领域。在过去几十年的法理学研究中,我们曾经有过十分沉痛的教训。许多代价都是由政治不民主及其影响所导致的。在走向法治国家、改革中国法学的今天,必须首先将政治民主引入法学研究,尤其是引入法理学研究之中,打破禁区、勇于创新,创造出法理学研究中的民主。这是整个法学研究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

法理学研究中的民主并不完全等同于政治上的民主。政治民主最通俗的解释,即是多数人的统治,多数人掌握着国家权力等。在我国即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法学研究,包括法理学研究中的民主,不是政治民主的直接翻版,不能搞“多数人决定”,而应是政治民主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和重要表现。即允许少数人发表其独到的,甚至与多数人相背离的学术观点。现在,依然有必要在政治上提出保护“学术上的少数人”的口号。这是学术民主的要求。具体而言,法学及其法理学中的政治民主是在这样三层意义上存在的:一是,政治民主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一种社会大背景存在;二是,政治民主作为法理学的理论基础之一而存在;三是,政治民主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一种学术风尚普遍存在。这三者应是一个整体,相互为用、层层相因。

(三)将继承创新视为《法学导论》和《法理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国法理学的既有理论,是指中国自古以来所产生、形成,并延续至今的法学的一般理论、观点的总和。其中包括中国历史上的古代法学理论,苏联传来的曾为中国法学界接受的法学理论,以及新中国自己建立和形成的、有别于前两种理论的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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