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改革的思考与探索
法律的共同规律主要有法的起源的规律、演进的规律、变化的规律、消亡的规律,以及法的运用规律等。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很多,其中包括法的定义问题、法的演进问题、法功能问题、法文化问题、法律体系问题、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问题、法律行为问题、法律关系问题、法律价值问题(其中包括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价值准则问题,和法律价值冲突问题等)、立法问题、法的适用问题、守法问题、法律监督问题、法治问题、法治国家问题、跨世纪中国法治建设问题,等等。
四、《法学导论》和《法理学》的特点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历史背景下,在走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国法理学在现实中应如何发展,又如何走向未来,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重大课题。
(一)将市场经济作为《法学导论》和《法理学》发展的时代背景
经济决定法律和法学,是法律和法学发展早就证明了的基本原理。随着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法理学必须适应这一转变,从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法理学转变为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理学。法理学必须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来更新发展。是历史时代的要求,是法律制度甚至整个法治发展的要求。
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建设市场经济,是中国社会经历千难万险后的历史选择。市场经济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理学,而我国现有的法理学却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形成、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我们固守计划经济模式所制约的法理学,其结果必然是将法律制度和法治发展引入误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与经济发展方向相背离,障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同时也会使法理学的发展因失去社会根据而失之荒谬。
市场经济必须要求建立新的法制,并实现法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一个法理学如何指导法制和法治创建的问题;有一个法理学如何适应法制和法治,并进而继续指引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得不到较好的解决,法理学就可能与法制和法治发展相冲突,既影响法制和法治的发展,也影响法理学自身的进步。
经济基础的质变会导致法律和法学的质变,经济基础的量变也同样可能引起法律和法学的量变。法理学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法理学也必然并应当发生相应的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理学建设,也必须遵循这一普遍的科学逻辑,将市场经济作为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客观基础,法的一般理论、法的价值理论、法的运用理论、法治理论都应进行革命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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