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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改革的思考与探索

    
(二)法理学研究的是整个法律现象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是把人类社会各个发展阶段上所有的法律上层建筑作为一个整体来探索其一般规律和一般性问题的学科。”12

法理学所研究的整个法律现象。1、在类别上,包括着各个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婚姻家庭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性问题,构成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要从这些不同类别的法律中抽象出最一般的理论,作为人类对于整个法律现象的认识,同时也用自己的概括性理论指导法律各个部门的发展。2、在运用上,包括着法律运用的各个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无一不是法理学关注的焦点。法理学要研究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一般性问题,并进行一般的理论概括。在推进相关理论发展,促进法学进步的同时,为所有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遵守、监督提供理论根据。3、在时间上,包括着历史上的法律现象和现实中的法律现象。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不仅是对现实法律现象的概括,也应是对历史法律现象的总结。当然法理学毕竟不是法史学,它不会也不可能象法史学一样地描述法律发展变化的历史,但是,它将以法史学的材料和结论作为自己重要的事实基础。4、在范围上,包括着国内外,甚至国际的法律现象。法理学不仅是某一国的法理学,它应当具有理论的普遍性和概括力。它的理论要既能解释国内外的法律现象,也能解释国际的法律现象。

当然,任何时代的法理学都毕竟是一定时代的产物,在具有历史普遍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时代性。这既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否则,法理学就可能因缺乏自己存在的时代背景而丧失其现实意义。任何国家的法理学都毕竟是特定国家的产物,在具有世界普遍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国别差异。这也同样是必要而不可避免的。否则,各国法理学就可能因其缺乏民族特色而难以自立于世界法理学之林。

(三)法理学研究的是法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并不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所有方面和全部部门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所研究的只能是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

由于法理学研究的是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在整个法学中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是法学之中的“哲学”,因此人们称之为“法哲学”或者“法律哲学”。西方有的学者的解释是“我们通常将对根本性问题的分析称为‘哲学’,因此,传统将法理学定义为法律哲学或哲学在法学中的运用,这显然是恰当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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