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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改革的思考与探索

    
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法学基础理论》的创设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它推动了近二十年法理学科的研究和教学。但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其不合理性也日益显现。

首先,《法学基础理论》实质上不仅是“法的基础理论”,与其名称“法学基础理论”名实不符。国内《法学基础理论》或其类似教材通篇所阐述的几乎都是“法”之嫌,如法的概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制、立法、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关系、法的消亡等。而缺乏“法学的基础理论”,所以有“文不对题”的问题。

其次。《法学基础理论》难以既作为法学教育的入门课程,又作为法学的理论课程。法学教育的确不仅需要引导性的入门课程,而且需要精深的理论课程。这二者的开设应是有所分别的。如果将二者混同在一起,开设一门《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显然不恰当。如前所述,《法学基础理论》开设在法学院系的低年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给学生以法学入门教育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又使低年级的学生陷入了对一些高深的法学理论难以理解的困境之中。如将其开设在高年级,又有一个如何引导学生进入法学之门的问题。在学生对法学基本概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期望他们学好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各门课程,显然是极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将现有《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所承担的而又未完成好的双重任务予以分解,由不同的两门课程来完成,即将《法学基础理论》分解为《法学导论》和《法理学》。

3、《法学导论》独立于《法理学》

《法学导论》与《法理学》是两门联系紧密的法学课程。两者担负的认为各不相同:《法学导论》作为法学教育入门课程,担负着引导和指导学生学习法和法学知识的任务;《法理学》作为法学理论课程,担负着对法律现象深入探讨和培养学生理论素质的任务。两者的理论深度不同:《法学导论》立足于给学习者以法和法学的基本常识;《法理学》则是对法和法学以理论概括和抽象,理论深度相对较高。两者在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的时间上也是不同的:《法学导论》一般开设在法学院系的大学一年级,而《法理学》多开设在法学院系的高年级。《法学导论》独立于《法理学》,二者不可相互取代。

4、《法学导论》不同于《法学阶梯》;和《法学总论》

5、《法学导论》不同于《法学绪论》

(三)《法学导论》课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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