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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改革的思考与探索

    
《法学导论》是概括论述法和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对法和法律的学习和研究具有引导和指导意义的法学入门课程。

《法学导论》除“导言”外,分上下两编。其中,上编主要介绍和论述法和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法律、法律规范、法的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法的种类、公法、私法、国内法、国际法、实体法、程序法、特别法、一般法、法律效力、法律解释、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法制、违法、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等;上编还介绍和论述了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道德、法与宗教、法与科技的相互关系的基本观点,以及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的消亡的基本知识。下编主要介绍和论述了法学概念、法学历史、法学体系(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法学教育、法学方法等法学的基本知识。

《法学导论》是法学教育最基础的入门课程,是学习法律和法学的必要基础和知识准备。对法和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的研究始终是法学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课题,其在理论上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在整个法学上引起或多或少的变化。其名词、概念、术词和最基本知识无疑具有初始性和奠基作用,将被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尊重和应用。所以, 《法学导论》对于法学具有引导和指导的双重意义。也正是因此,我们才没有采用历史上有过、现在仍被台湾等地法学教育采用的《法学绪论》这一名称,而称为《法学导论》。从后面的论述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的《法学导论》与已有的《法学绪论》不同。

(二)《法学导论》的独立地位

法学入门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一些用作法学入门教材的著作往往被称为“经典法律著述”5。《法学导论》作为法学教育的入门或基础课程,具有自己独立的存在意义和价值。《法学导论》的课程地位是不可取代的。在历史上,法学教育中曾经开设过《法学导论》的类似课程,如《法学绪论》等。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而被取消了用《国家与法的理论》或《法学基础理论》或其他类似课程取而代之。法学教学的实践证明,这种随意取代是不恰当的。

1、《法学导论》不同于《国家与法的理论》

2、《法学导论》区别与《法学基础理论》

在20世纪80年代,基于对《国家与法的理论》不科学性的某种认识,许多学者主张将其中的“国家理论”予以剔除,保留并扩展法的理论,建立《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和课程框架,以适应新时期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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