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改革的思考与探索
摘要:《法理学基础理论》课程的设置必须改革,其方向是分别开设两门课程:在一年级开设《法学导论》,在高年级开设《法理学》。前者介绍法和法学的基础知识,后者阐述法的一般原理,包括法治国家的一般理论。
关键词: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法学导论;法理学
长期以来,法学基础理论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任何层次的法学教育,都没有忽略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法学各专业硕士和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也都把法学基础理论列为重要的考试科目。然而,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设置一直是不甚合理的。因此,改革法学理论的课程设置势在必行。经过近十年的努力,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学科组对法学基础理论的课程设置进行了初步改革---在法学本科教学中根据不同年级分别开设《法学导论》和《法理学》两门课程。现将这一改革的动因和具体操作模式,作一个简要的论述,以求教于法学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前辈与同仁。
一、法学基础理论课程设置的改革设想
新中国的法学基础理论,实际上是在摒弃中华民国时期法学体系后,沿袭苏联法学教育体系的产物。中华民国时期,在法学教育中曾开设有《法学绪论》和《法理学》两门课程。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学教育照抄了前苏联法学教育体系,自然地照抄了前苏联所独有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或译为《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的理论》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学绪论》和《法理学》。直到八十年代初,复办的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仍然在开设《国家与法的理论》课程。大约从1981年开始,《国家与法的理论》才被更名为《法学基础理论》,而且课程内容和体系有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近二十年来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起了重大推动作用。
但是,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过程中,由于没有开设类似《法学绪论》这样的入门课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必然要承担双重任务,即既要传授入门知识,又要阐释基本理论。这就使得《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的教学陷入了某种困境。如果将其开设在高年级,接受法学教育的学生就会因缺乏法学入门教育,而导致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困难。如果将其开设在低年级,刚刚开始法学学习的学生,又会因缺乏部门法学知识,往往难以理解基本的法学原理。
二、《法学导论》课程的设置
(一)《法学导论》的基本内容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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