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以上学说或者正确或者谬误,它们在现代学科理论归属上无疑都属于法理学的范畴。中国绵延不绝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的更迭、传承和积累,首先就是“法理学”理论和思想的历史发展,为中国二十世纪法理学学科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固有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中的“法理学”方面的问题研究与精神成果,是中国法理学产生的学术根据和理论前提。
(二)西方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引入是中国法理学得以产生的直接诱因和参照体系。
有了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引入,在中国法学教育在整体形式上继受西方法学模式的时候,西方完整学科意义上的法理学也随之进入中国,产生了中国法理学学科。但可以肯定地说,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引入,是中国法理学产生的直接诱因,并是中国法理学产生或建立,以及其后发展的参照体系。
三、中国法理学的前期发展
(一)近代以来中国法理学经历过重要的发展时期
法理学在中国近代曾有过重要的发展时期,这往往为中国法理学界所忽略。严复翻译了孟德斯鸠的法理学名著《法意》等。 严复在译作按语中,阐发了自己的法理学思想。尤其是其关于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定自由权利、变法等方面的法理学见解。 沈家本提出了会通中外的“补世”法哲学观、劳乃轩提出了家族本位法哲学观、杨度提出了国家本位法哲学观、章太炎提出了无政府主义的法哲学理想、孙中山提出了民权主义的法哲学观。 这些法哲学观也是其法理学观。其中尤其是前述梁启超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总结了中国法理学由盛而衰的历史。沈家本的《法学盛衰说》,总结了中国法学的盛衰过程。胡适的 《中国哲学史大纲》、梁启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都对中国古代法理学进行了“现代化”的描述与批评。“从20年代末到40年代初,先秦法家学说研究步入了最活跃的阶段,当时有许多报刊都成为发表各种学术成果的重要阵地......据不完全统计,这个时期,差不多有近50种报刊,发表了不少于百篇有关先秦法家学说的研究论文,其中有属于文献考据的,有比较性研究的,也有沉溺于旧学阐发机杼的。但着眼其大节,则不难看到,以法理学和政治学说为主体的研究系列已初步形成。”
(二)中国法理学的前期发展在法学教育中未能具有应有的学科地位
有关引证参见[由于转录的过程注释编码丢失,只能是聊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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