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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二、中国法理学产生的学术基础

(一)中国累积的法律理论或法律思想是中国法理学产生的学术根据和理论前提。

中国从法律产生以来,就逐步产生了对于法律进行专门化研究、学习的律学,形成了丰富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其中关于法的宏观认识首先便是属于后世所称的法理学问题或法理学范畴。

在中国,法律产生以后的夏商周时代,思想家们首先思考的就是法从何而来、有何作用,以及法的原则等法理命题。他们依据政治方面的“王权神授”理论推导出“代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既回答了法的来源为“天”,法为天意;也回答了法的作用为“行罚”,代天行罚。他们提出了“明德慎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 春秋时代的孔子论证并倡行“德主刑辅”、“以德去刑”,以致成为中国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也是如何处理德与法、礼与法关系的指导思想,对于立法、执法、法律解释,甚至法的遵守都具有原则意义。此外,孔子还确立了“为政在人”的人治原则。 在春秋时代的百家争鸣中,各家都提出了自己的法律理论或法律思想。墨家的墨子以“壹同天下之义”来诠释法律起源;法家的商鞅则以定分止乱来说明法律起源。儒家论证了人治理论,法家则论证了“法治”理论。法家的商鞅主张“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的“法治”,韩非子则主张“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秦始皇则将法的作用推至极端。他除了在法律上的身体力行之外,在理论上倡导“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教”等。到唐朝时代,韩愈提出了圣人制“礼乐刑政”的法律起源观,提出“礼法兼用”、“德礼为先”、“礼刑两不失”等法律理论。柳宗元认为国家与法皆产生于“势”,法律的目的在于“彰善瘅恶”,而“斩杀必当”。王安石提倡“变风俗,立法度”,认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有司议罪,惟当守法”,“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朱熹认为,“法者,天下之理”,应当“明谨用刑”、“义理决狱”。到了明代,顾炎武则提出了“庶人议政,百官分治”,他把“众治”与专制对立起来,反对专制而主张“众治”,要求建立“公天下之法”。清朝的龚自珍则认为,事无不变,而应更法改图,国家、宗法、礼乐起源于“农”。康有为倡导托古改制,实行变法维新,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梁启超提出,“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法治”与“人治”均不可偏废。严复提出,“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法度因政体之别而异”。沈家本提出“变法自强”,提倡研究法学与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章太炎则明确地主张法治、反对专制,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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