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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

    
准确地说中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的法理学,但有可以归之于后来称为法理学学科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观察法律现象的法律思想,一般说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如中国古代法学对法的概念、作用的论断和罗马法学中关于自然法理论的论证都是法理学产生的萌芽形态。” “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法理学的出现,那是19世纪以来法学发展的结果。准确地说,法理学的产生源于法学体系的形成。在法学体系未有之时,是无所谓法理学的。整个法学就是一个整体。一个法学家既是‘部门法学家’,也是‘法理学家’,法学家似乎多以百科全书式的面目出现。在法学分科发展,法学体系逐步形成的过程中,法理学形成了。” 法理学一词是由日本法学家惠积陈重首先使用的,相当于英文中的jurisprudence一词。 中国的“法理学”一词与中国法学教育的西方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日本法学教育作为中介有关。

中国法理学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法学教育,尤其是以法学教育中法理学学科的设立为典型代表。综观西方法理学进入中国的路径,可以认为,基本上是通过这样的三个层次、方面而得以进行的,中国法理学也是从这三个层面产生的。具体说来,一是在法学研究方面,中国学者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介绍、吸纳西方法理学理论;二是在法律实践中,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建设中贯彻西方的某些法理学理论或思想;三是在法学教育引入西方的法理学教学。进行第一个方面工作的,当是以严复为代表的学者们。他们对于《法意》的翻译、按语、探究都可以归列其中。在第二个方面的代表,是以法律权臣身份从事法律工作的沈家本、武廷芳等。他们将西方的法理学理论引入中国法制建设之中。第三个方面的代表,则是以法学教育家身份进行法学教育、延请外国学者任教的沈家本、梁启超等人。沈家本组织的法律学堂很有可能开设了类似法理学或者比较严格意义的法理学课程,因为,他聘请了西方法学学者从事教学。西方法学学者将西方在19世纪已创立的法理学介绍到中国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而沈家本本人也很重视法理学。 梁启超在湖南的时务学堂开设有西学,西学主要就是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其中是否有严格意义的法理学课程设置,由于资料所限,尚未得知。但由于梁启超对于日本法学教育颇为了解,而且曾有翻译日本法理学著作的动议,所以,其在学堂中开设或者要求讲授法理学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由于资料的原因,对于法理学是在何时第一次作为教学学科出现的情形,尚不可知,笔者也未见先论,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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