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理学
中国法理学将如何走向二十一世纪,是中国法理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都关注的时代课题之一。根据中国法理学的现状和趋势,我认为它:
一、将从统一发展走向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之间彼此互动的良性循环
中国法理学在本世纪初创,发展到现在,其主流基本上是统一的。在前五十年,基本上统一于移植的西方法理学模式,在后五十年中则经历了模仿、冻结、恢复、改革和初步发展的历史过程。 “文革”后,我国法理学以恢复“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发端,作出了将其变更为 “法学基础理论”的改革。随后,中国法理学开始了以“法学基础理论”为主旋律的统一发展。其线索,一是法理学研究的发展,二是法理学教材的发展。从研究来看,经历了恢复、反思、创新三个阶段。研究的成果大多数被不断更新的法理学教材所吸收、固化。如果说法理学研究侧重的是多元发展,法理学教材则侧重的是综合统一。从教材来看,教育部(或教委)和司法部都组织了统编教材,全国适用。一些主要的政法学院和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也相继编写了自己的教材。法理学统一发展与多元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在二十一世纪,这种状况还将继续,进而形成“多元发展”作龙头、“综合发展”稳步跟进的总体态势。这既符合理论发展的逻辑,也是由学术研究与教材发展的关系、独立教材与统编教材的性质所决定的。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将在多元发展的带动下,相互促进,进而促进整个法理学的发展。
二、将从既有理论走向保存精华与开拓创新的相互结合,可望形成不同的法理学学派。
中国法理学的既有理论,是中国从古以来所产生、形成、借鉴、吸收,延续至今的法学一般理论、观点的总和。它并非一无是处。它之所以能成为既有理论,正是它具有生命力的表现,这种生命力首先源于其本身的科学性。对于既有的法学理论,要进行的不是抛弃,而是审视和吸收;不是固守,而是继承和发展。既有的法学理论中包含着一代又一代法学家智慧的结晶,其中不乏精华。既有法学理论是未来法学理论新萌生的前提和基础。彻底否定了既有法学理论,也就等于彻底否定了新的法学理论存在的依据。新的法学理论并不是与既有法学理论绝对对立的两个事物,它仅是既有法学理论的更新与发展,毋庸置疑地包含着既有法学理论的优秀部分。因而,既有法学理论,不论是中国古已有之, 还是从苏联、西方得来的舶来品,还是结合中国国情的既有独创,他们都应受到理性的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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