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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三.法的价值体系的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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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价值体系的主体结构

     从价值主体的角度考察,法的价值体系由个人价值、群体价值、社会价值和人类价值四个层级构成。

   法的个人价值是指法对于个体的自然人的意义,是指法在哪些方面、何种程度上对于个人的意义。法的群体价值则是法对于由个体自然人结合而成的群体,如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以及阶层、阶级等的意义。法的社会价值是指法对于社会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保障社会存续,促进社会发展等。法的人类价值就整个人类来看,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人类历史前进的表现,也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之一。其中,个人价值是最基本的,群体价值、社会价值都是个人价值的集合和延伸。人类价值是以个人价值作为基础而形成的具有人的类的普遍性的价值。法的价值的以上类别划分及其建构是从法的价值主体的外延角度讲的。这些价值未必都存在于同一具体法之上,它们可能并存、可能残缺,也可能相互冲突。从整体的法上讲,以上几种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其中以个人价值为整个价值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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