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法的价值属性
1.应然性
在一般意义上,法的价值都是在应然意义上存在的。 法的价值的应然性是指法的价值是以应然作为自己的立足点来确立自身并发挥作用的。应然的法的价值,是人关于法的价值目标,是人关于法的价值理想。每一个价值准则或目标都可以说是特定价值理想的具体化。它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精神上的追求,使人们在法的现实中获得精神需求的满足。作为应然的法的价值,还是人们运用法的价值评价法的现实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法的价值的应然性一是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的意义,它能明确地指明人们在法律上的奋斗目标、努力方向,为实现法的崇高理想而不懈进取,使人们的行为具有终极目标的保障。二是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的意义,引导人们及其行为沿着法律所昭示的方向进行和发展,确保法的价值目标能够被充分实现,使人们的法律活动具有具体过程的保障。三是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评价的意义。法的价值之所以能够评价相关的法律行为,根本之处就在于法的价值具有评价的功能,能够对人们的法律行为进行价值评价。
2.实然性
法的价值在具有应然性的同时,也具有实然性。这种实然性,一是指法的价值具有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必要性;二是指法的价值具有可以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可能性;三是指法的价值已经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客观性。
法的价值只有转化为客观现实,我们才能说,法的价值在现实社会中被真正实现了。如何将应然的法的价值转化为现实的法的价值始终是法律工作者的极为重要的任务。成功的法律工作者就是能将法的价值良好地转化为客观现实的法律家。法的价值并不是虚无缥缈的,它具有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尽管法的价值准则或目标具有很强的精神意味,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具有实现的可能性。无论是秩序、效率、自由、平等、人权,还是法治、民主、正义、人的全面发展,无一不是现实的。在法律实践中,法的价值也无时无刻不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者是被转化为法律实际,被直接实现;或者是被运用来评价法律实践,使其在另一个层面得以实现。我们随时面对的都是法的价值被或好或差地实现的客观实际。
法的价值的实然性,使法的价值成为了可认识、测定、评价的社会存在,更使法的价值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成为活生生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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